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经营电子商务业务;网页设计;信息咨询;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软件设计;计算机技术培训、销售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化工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除违法外(最终当地工商局规定为准!)
代理注册的部分案例参考:
案例一:
注册资本: 10000 万 人民币
实收资本 : 10000 万 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办公设备;生产计算机软硬件;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提供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让;销售自产产品
案例二:
注册资本: 50.000000 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50.000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 网络科技、通信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及配件、办公用品及配件、电子产品、照相器材、通信设备、仪器仪表的批发、零售,图文设计、制作,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
案例三: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 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出版,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动漫设计,创意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
首先是一些申请人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了解甚少,按照自己喜好或想象选用名称,使企业名称缺少法定构成要素。
其次,选用重名率较高的汉字组合作为字号。寓意美好、容易让人记住的词语就那么多,大家都想注册个好名字,所以通常大家都喜欢选用一些含义较好的词语。
还有些企业在申请名称中“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别申请人未经所有人授权,使用、世界500强的商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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