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扩展资料
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咨询业务既包括实物性资产咨询、证券性资产咨询,又包括财务主体筹资、投资及日常管理等业务咨询。
具体地,在国外。财务咨询业务通常包括财务估价、经营资金与流动资金管理、兼并与收购、投资项目分析、会计制度设计、预算控制、外汇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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