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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公司注册条件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09-05 10:06:34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成立公司我不懂,但建立和运营众筹平台,显而易见的是,你首先需要一个庞大的受众群啊~其它都不是问题。

  首先来看什么是金融牌照,我国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类别?参照微博签名为“一个很扯淡的脱离了高级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师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称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其定义可参考1994年由央行颁发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包括:

  1. 银行

  2. 保险公司

  3. 证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4. 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5. 期货公司

  6. 担保公司

  7. 典当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资公司

  10. 其他金融业务机构

  2003年后,该《金融许可证》从央行颁发改为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向该行业公司颁发。

  证监会:包括证券相关公司和期货相关公司。

  保监会: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

  银监会: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融资担保、货币经纪、贷款公司、其他融资公司等。

  典当公司被从金融行业中分离出来,需向当地商委申请,在商务部备案后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金融圈注: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资源,很多公司都没法顺利拿到牌照。现在金融机构里除了前五个还能发放金融许可证,其他几个据说已经不发了。担保公司现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内的经营许可证...

P2P或众筹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吗?

  先说众筹。产品预售众筹(也称奖励制众筹)无关乎金融牌照,股权众筹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吗?

  股权众筹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撑;

  何解?股权众筹平台其实也只是一个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业的详细经营信息放到网上,供投资人自行判断风险,风险基本都是有投资人承担的。

  股权众筹平台帮助交易,但并不介入资金,并非资金中介。所以,没必要像银行、保险那样发放牌照。但监管还是必须的。

  从监管层来看,3月中旬释放的信号是“P2P行业将不会实行牌照准入制度”:P2P行业归属银监会,监管原则是明确P2P行业的业务本质,使其规位“金融信息服务中介”,严防其异化为“信用中介”,杜绝其变身银行开展类银行业务。此前包括 “平台担保”、“资金池操作”、“资金假托管” 等被业内人士认为的灰色操作手法将被明令禁止。

  但伴随着五六月份以来,P2P“跑路”潮愈演愈烈,此前业内传闻已被放弃的牌照准入制度有可能被再次采用。面对风险形势的变化,监管思路随之改变是不可避免的事。前文提到的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的发言便是值得注意的迹象。

  P2P需要一块牌照吗?

  目前P2P的最主要模式一是通过平台进行纯粹的借贷双方撮合,如拍拍贷之类,另外一种就是债权转让的方式,即由流转人先放出贷款给借款人,然后将债权放在平台上进行转让的模式,这种流转人可以是平台紧密相关的自然人,如宜人贷流转人往往就是平台公司的发起人,另外也有和其他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合作进行债权合作的流转模式,这种模式最初由安心贷推行担保公司对流转债权进行担保,2013年一些新的P2P平台提出由平台购买小贷公司的债权放在平台上进行流转,也可以小贷公司直接将债权放在平台公司流转,然后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的模式将流转人模式进一步深化。

  目前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国家有关部门对P2P正开展调研。可以看出国家对P2P的发展总体上是鼓励的,但也在做进一步对存在的行业风险、涉及的监管问题等进行研究。从已披露的P2P的风险来看,一类是本身网络平台打着P2P的名义为自有项目进行非法集资,编造虚假项目,实际上属于诈骗;另一类是平台不顾本身实力不足,对借款进行担保,而对项目贷款的审查等缺乏经验。另外从许多经营正常的P2P平台反映的问题来看,主要集中在P2P中借款人的征信系统不能与人行征信系统对接,投资者对网站缺乏识别能力等。许多平台、学者等提出了将P2P纳入监管,发放牌照。但是P2P真的需要一块牌照吗?这需要具体分析:

  其一,如果是纯粹的撮合,P2P平台其实就是一个发布和充值等的服务平台,只要人数和金额在一定范围,借款人、投资人通过注册和平台上的信息进行相互认识了解,那么借款人、贷款人之间还是民间借贷的范畴,以现在的金融框架,无需任何金融牌照许可。当然如果有相关机构对这种平台进行监管,以确保网站以及其项目的真实性,并且纳入征信统一管理也是值得提倡的,但不应该是一种金融许可。倒是应该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法》,并且对假冒P2P 进行非法集资的进行打击,而不是说P2P本身有什么问题。

  其二,平台只提供债权流转平台的情况。如果是小贷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债权人将债权放在平台进行流转,应该说属于合法的债权转让,而且债权由独立的担保公司或者小贷公司自身担保,这也是应该鼓励的促进金融交易繁荣的手段,平台本身不涉及借贷的风险,应该也不提倡用金融许可来控制,倒是应该按相关已有的法律法规对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的担保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管理。

  其三,由平台购买小贷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债权放在平台上进行流转的情况。这种情况P2P平台实际上参与了债权的买卖,投资者的风险也是由平台公司承担,对于这类业务,可以考虑有专门的金融许可,需要对平台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进行评估。

  总之,规范发展P2P金融,促进金融市场化的发展,不是金融许可越多越好,是否需要牌照,要依据P2P 具体开展的业务来定,对于能够放开,能够由市场做主的就不需要许可牌照。但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起建立整体的信用体系,共享信用成果的确需要政府部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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