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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国家级公司条件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09-11 09:43:10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中字头的没有强制规定,中国作为字头,必须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注册资金在一亿元以上。中字头不能和著名公司的简称重合。

  那必须到北京国家工商局去申请。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典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旧机动车经纪、因私出入境中介、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征信、商标代理机构。

  (七)市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八)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

  (九)外商投资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企业以外其他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名称登记,并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记注册时对企业名称的要求是:

  (1)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

  (2)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企业公章、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3)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军队和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人已经注册的的著名的商标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外商投资企业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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