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09-21 14:08:35 浏览量:次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虽然注册商标没有字数规定,但一般来说,根据《审查标准》缺乏显著性的规定,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都属于缺乏显著性。字数太多的注册商标难以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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