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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劳务公司注册条件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09-26 10:50:19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所需要的资质有:

  1、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并出具验资报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一定的承担能力。

  2、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对应的线下公司地址,不存在虚拟经营场所。

  3、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 合法有效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公司制定的相关条例,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也要合理。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条例。

二、办理劳务派遣公司需要的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

  4、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增资的企业,审计报告中注册资本仍为增资前的公司法人还需提供验资报告。

  5、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及当年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型号、用途等内容。

  7、提供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件。

  8、拟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扩展资料:

  统筹劳动就业。主要是通过对待业人员的登记管理,有计划地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实施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同时,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止无经营能力的单位进入派遣行业

  过去,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只要求“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有效监管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纠正这些问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决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人社部为此制定了实施办法。今后,人社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社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从7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但是,2013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劳务派遣状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该负责人介绍,对“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实施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该负责人解释说,权责统一,就是要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行政许可机关是日常监管的责任人,要负责到底。公开公正,就是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结果等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优质高效,就是为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按时限办结相关手续,让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满意。

  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及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没收违法所得

  哪些情形下行政许可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该负责人介绍,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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