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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要公告吗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09-26 22:16:37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商标设计不考虑颜色选择,一通乱用

  虽然说颜色不是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构成的要素。但是颜色是商标整体的一部分,是一种商标区别于他种商际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考虑到美观程度,还是尽量以和谐为主,避免过于跳色让人产生不适感。

二、不重视版权归属

  商标的构成元素以及构成元素的基本内容和商标设计的版权保护,是商标设计的五个法律构成要素,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体现出法律的特征。

三、商标设计时没有避开这些雷区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不知道商标设计的构成元素有限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除此之外,其他形式都不能作为中国商标构成要素。

  商标设计一定要遵循相关标准来进行,尽可能的避开雷区,以上只是小编所分析的商标设计不可触及的方面,至于细节方面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企业可以咨询代理机构来更全面的了解商标设计的相关知识,尽可能的收获一个优质的商标成果。

  3个月。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很多,通常包括如下几种:

  1、由于商标查询不利导致的。从目前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大多数商标是通过代理组织报送的。有委托代理组织的,查询工作一般是代理组织完成。所以商标被驳回大多数是由于商标代理公司查询不利产生。

  2、由于盲查期导致的。上面说的代理组织查询不利,指的是盲查期以外的查询。之前笔者在许多文章里提到过盲查期。商标统一在北京审查,商标总局不可能当天将所有商标录入系统,查询的数据都是3个月以前的数据。

  3、由于违反强制规定。违反强制规定的商标包括:没有显著性、带有夸张性宣传、有不良影响等许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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