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继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
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
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能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该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商标续展。
2、6个月内未申请商标续展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
3、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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