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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金认缴的无力实缴怎么办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0-23 14:22:4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在企业中,股东认缴的出资就需要进行相关的交纳,但是也有出现没有进行实缴的情况。在公司法上对于这种情况也有明确的规定,大家需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处理,才能维护好相关的权益。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并与2014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认缴的无力实缴怎么办

  对于没有进行实缴的股东此行为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并且有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这是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还会受到相关的法律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他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瑕疵出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责任主体紧及于公司时的出资股东自身,而不及于从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继受股份的善意后手。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认缴就是承诺的自己的出资额。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就是实际缴纳的出资。在分期缴付出资的时候,在没有完全缴清全部出资之前,实缴的出资额是低于认缴的出资额的。

  例如:甲乙丙想成立一个注册资本是100万元的公司,甲承诺出资50万元,乙承诺出资30万元,丙承诺出资20万元,在缴付第一次出资的时候,甲出资30万元,乙丙各出资15万元,此时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就是认缴的出资,30万元和2个15万元就是实缴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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