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图是我们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上找到的回答。第一个问题显示建造师注册在北京总公司,社保在山东济南分公司,不属于挂靠行为。而下面问题的回答中也有提到,建造师的注册单位和社保缴存单位必须一致,目前,相关部门只认可一种情形,即建造师注册在总公司,社保的缴存单位为分公司。
住建部也曾针对此类问题作出解答,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在分公司缴纳社保,注册在公司的情形,不属于“挂证”。
也就是说此种情况的判定关键点在于两个公司法人是否为同一个。
总公司与分公司同属一个法人,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于一个法人主体,为同一个单位,所以这种情况是“人证合一”的。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这种情况属于“挂证”。包括电力、石油、矿业等等集团,均适用于此情况。企业反映较多的说法是“集团规定的”,但这是属于集团内部管理问题,国家并没有政策支持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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