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随着时间的推移,收入累计越来越高,适用税率越来越高,相应税额也越来越高。即使每个月收入是均等的,但是由于累计收入逐月增加,有可能会出现适用税率上升,即“税率跳档”,导致预扣税款“前低后高”的现象。具体计算公式和税率表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起征点)-累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张某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薪金均为30000 元,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 元,没有其他减免税额等情况。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 元;
注:工资薪金收入30000元;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45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185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3%。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 =625 元;
注:税率档速算扣除数2520元;1月已经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555元;2月需要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625元。
以此类推:
8月份:(30000×8-5000×8-4500×8-2000×8)×20%-16920-10430=2250元;
注:税率档速算扣除数16920元;1-7月已经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10430元;8月需要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250元。
9月份:(30000×9-5000×9-4500×9-2000×9)×20%-16920-12680=3700元;
注:税率档速算扣除数16920元;1-8月已经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12680元;9月需要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370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1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8500 元,适用3%的税率;到了2 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 元,已经超过36000元,“跳档”至10%的税率;8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48000元,已经超过144000元,“跳档”至20%的税率。从全年看,各月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逐渐增加。
答:由于新税法起征点的提高、中低档税距的调整、专项附加扣除3个方面的因素,大家的纳税额都有不同幅度的降低。从全年来看,累计预扣法不会增加全年税额,也不会影响减税红利的享受。
答:首先工资薪金包括从单位发放的所有工资项目,包含基本工资、奖金、夜班费、代发等,奖金相同不代表工资薪金相同;其次从个税计算公式我们可以看到当期缴纳的个税,不仅与本月的收入相关,还与累计收入、累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已扣缴税额相关,任何一项都会影响个税金额。
答: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完善个人信息(若享受残疾等税收优惠,必须将相关优惠信息填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想由单位从工资薪金中预扣预缴,扣缴方式请选择代扣代缴义务人。我们每月计算税额时将从税务客户端下载全院职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可以。因为是全年累积计税,全年扣缴的金额是一样的。不过还是建议大家尽早在个人所得税APP正确填报信息。
答:新添加一条租房信息即可,切勿删除原有租房信息(因为累积计税,如果删除即视为从始至终没有该条租房信息,之前抵扣的税款将在后期税款补缴回来)。其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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