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救援服务在国外早就已经非常的成熟了。在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法规建设、机构设置、救援队伍、急救方案决策和支持保障体系等方面, 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紧急救援体系, 为减少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完善的“紧急救援医疗服务系统(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System, 缩写为EMS)”,虽然该系统用于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提供紧急医疗救援,但更侧重医疗资源的配置和紧急预案的制定。德国则不同,它在现有的医疗资源和应急手段的基础上,单独形成了一套专门的交通事故快速反应与紧急救援机制。西方发达国家在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方面有许多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
从救援机构来看,西方国家的救援理念是恢复行驶,就是要用最短的时间让抛锚的车辆继续行驶。要达到这一目的,对现场快速修理的要求就很高,包括快修人员的技术、快修设备、备件等。
高速公路管理分为两大块的。一是养护,由所在路的高速公路公司进行养护,并进行收费。
二是管理,路政执法管理其实也是高速公路公司管理的,但是每个省在每条高速公路都成立了所在市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人员独立高速公司,但其实内部还是一家,全国目前都是这个管理模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后,公路管养必须分开,但是要慢慢来,法律设置了资格条件,较偏向于目前的公路养护公司,还有就是目前有的省实行的管养分开改革基本上是失败的。
你说的高速公路施救队,应该由各省市区的公路管理部门和养护公司成立,也是法律明确要求的,是一种公路应急措施,每个省改革有前有慢,养护独立是否彻底,公路管理部门介入多大,都不一样。
但明确告诉你,成立救援队全国、交通部、各省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说要提供什么统一的资料
各地区要成立的话,是各地区的事情,目前没有统一标准,这不是目前办理的公路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道路救援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
道路救援车需要驾驶人持有B2驾驶证。
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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