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省名开头注册公司注册资金应该为300万以上,注册公司取名的基本注意事项如下:
1、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2、冠省名注册资本应为300万及以上,冠市名注册资本没有特殊要求,部分特殊行业要求除外,另外要考虑公司是否以后要招投标。
3、企业名称不得与己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字号近似的几种情况:字音相似,字形相似,字号前简单的加“新”“好”“金”等无显著性涵义文字的,如伊利与新伊利为相似名称 ,字号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汉字组成的,字号中两个字相似或重复,即为相似名称。
4、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界定,名称中行业体现公司主营行业即可,行业文字表述不同、但是其含义相同的,一般认定为同一行业。常见行业中:商贸、经贸、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等为同一行业;文化传播、文化传媒等为同一行业;网络科技、信息科技、电子科技等为同一行业
5、字号的字数限制在五字以内。驰名商标不得作为公司字号,禁用字号不得作为公司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公司字号。
6、字号需使用规范汉字,不能使用繁体字、数字、英文,网络新造字、任何字典均无收录的生僻字、不能带有宗教色彩、不能使用名人字号。
7、核名查询结果中,查询出的省名、市名均需查看,省名中存在集团、实业的字号,不予核准,查询结果中,显示已变更、注销、吊销的企业名称,若未出保留期限,不予核准。
扩展资料: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1、全国性公司;
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3、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具体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3、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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