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询企业注册信息、部分经营情况。
1、如果你认识该企业注册登记地工商局(本省内都可以)的公务员,可以让他帮你查,但没有法律效力。
2、带身份证到该企业注册登记地工商局的档案室,工商局做备案后,你可以复印一下信息(工商局只提供对外提供的),应该只收取复印费。
3、如果是政府工作人员(如公安局经侦支队)去调查的话,要开具证明,去该企业注册登记地工商局调出档案,复印你需要的信息,然后盖章(工商局的章),此复印件会有法律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扩展资料
工商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公示系统。工商部门应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为其他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归集至公示系统提供保障。
各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政府部门依法提供相关涉企信息;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其他政府部门相关涉企信息的技术实现。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将涉及本部门登记企业的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
工商总局负责定期公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各级工商部门按照标准归集信息。省级工商部门应当将其归集的信息,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汇总到工商总局。汇总的信息应与其在本辖区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在公示系统上归集公示涉企信息,应当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提供方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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