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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怎么办理公司营业执照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3-03 14:39:1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3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不再有要求。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认缴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一、根据2006年新《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二、出资方式有4种:债权、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货币共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1、实物出资。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等。再者,实物必须是可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设立担保的财产和租赁的不动产不得作为实物出资。三者,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当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有有关机关验证(验证有会计师事务所做)。

  2、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股东必须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出资时评估作价(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有心责任公司做),不得高估低估,并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办妥转让手续。出资额可高达注册资本的70%。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满足两个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出让所得,不包含划拨取得的。

  (2)未设权利负担,如抵押。

  4、债权出资。包括设立时的债权出资(有争议)和公司设立后,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出资,即债转股,法律支持。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先要求是实缴的出资额,即实缴资本;同时要求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即不得少于最低数额。

  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际缴纳的资本,一是由于公司的设立是资本的联合,只有有资本才能形成联合,才能形成公司这个法人实体,所以公司资本应是实有的,由公司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二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并不足由股东对债权人负责,而是以公司的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形式应当要求公司的资产是实际存在的资产,即由公司股东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而不应是虚有的数额;三是由于公司应当以实际资产作保证建立信誉,就应有实缴的出资。

  正是因为以上三个方面的理由,所以法律上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国务院: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限制: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并明确了改革的五大内容。

  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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