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可以在任职单位每月预扣预缴税款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可以自行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纳税人在首次享受时,需要先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单位。任职单位比照“三险一金”的扣除方式,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共6项在内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3、对于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的自行纳税申报环节办理的,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向附加扣除的,以及对于无法按月享受的大病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问: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何时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答:根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问:年所得包括哪些内容?
答:年所得包含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以下11项所得:⑴工资、薪金所得;⑵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⑷劳务报酬所得;⑸稿酬所得;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⑻财产租赁所得;⑼财产转让所得;⑽偶然所得;⑾其他所得。
问:如何计算年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答:年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减除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问:如何计算年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答:年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扣除额(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年所得中的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扣除额(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
问: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如何确定本人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问: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可采取哪些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可以选择采用如下三种申报方式:网上电子申报、挂号信函邮寄申报和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
问: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事项:
1、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无论是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一定要准确完整地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及时提交给任职单位或税务机关。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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