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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3-18 09:20:09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纳税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将所得分摊,增加扣除次数,就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节省税收支出。例如,针对那些根据业绩表现、收入很不稳定的业务人员,高工资月份可以部分划分到后面的低收入月份。

  高收入人员的个税税率基本在25%-45%,想要合理避税,如果只是用财务上的方法效果略显一般。

  想要大幅度避税,有一种简单高效又合法的方法,就是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这种政策往往力度很大。如下步骤:

  一、高薪人士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与原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将原本的劳动关系转化为合作服务关系。

  二、原公司通过服务费的名义将原本的薪资支付给个人独资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收到费用后,为原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让原工资作为进项发票抵冲成本。

  四、个人独资企业收入通过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将5%-35%超额累进税率进行核定征收,最高个税税率为3.5%。

  经过这种方式,就可以将45%个人所得税,避税为3.5%个人所得税与3%增值税,如果年薪为100万,只需缴纳6.8万的综合税即可。

目前常见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从下;

  (2)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3)可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

  (4)纳税人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其中: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企业提供住所,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3)购买保险公司的理财险;

  (4)部分计入工资单,其余工资采取用发票报销的方式;

  (5)多向税务部门争取福利金比例,多走福利;

  (6)以实物形式发放;

  (7)多缴公积金(但是同样企业也面临多缴)

  (8)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①企业提供免费午餐、或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 ②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 ③使用企业提供的住宅设备; ④企业提供交通工具; ⑤企业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等

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合理避税:

1、尽量采用实报实销的报销方式

  最简单的就是采用发票报销方式,差旅费补助、误餐津贴(各20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提高企业福利降低名义工资

  对于高收入人士,可以与企业达成协商,要求提高福利降工资,即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

3、劳动报酬分批次领取

  纳税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将所得分摊,增加扣除次数,就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节省税收支出。例如,针对那些根据业绩表现、收入很不稳定的业务人员,高工资月份可以部分划分到后面的低收入月份。

4、有关健康险可抵扣部分个税

  根据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目前当时确定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为试点城市。

5、房贷利息或可抵扣部分个税

  税制改革最新消息称,个税专项扣除渐近破题,房贷利息或部分抵扣。近日财政部调整了部分处室机构设置,单独设立个人所得税处。受利更大将主要是城市居民,如中产家庭,改善住房需求,房贷压力重,供款多且利息高的群体,尤其是对于有改善型需求的家庭是非常有利。

  据悉,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具体即通过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扩展资料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依据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

  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五险一金-起征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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