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那么请问,纳税人应在所得发生地的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缴纳。
进入申报:在个人所得税模块,点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如下图所示:
填写报表:系统弹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表”,根据填表规则说明填写申报表(填写规则与纸质报表一致)。
【填表说明】:
1.汇缴申报:当为汇缴申报时,直接选中;
2.所得项目:下拉选择,当为汇缴申报时,默认为“工资薪金所得”
3.所得项目子目:下拉选择;
4.所属期起:系统自动显示,可修改;
5.所属期止:系统自动显示,可修改;
6.国籍地区:下拉选择;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7.汇总人数:纳税人填写;
8.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纳税人填写。
9.税率:计税后显示,系统自动计算, 不可修改。
10.速算扣除数(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
11.应纳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
12.已申报应纳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
13.批准减免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
14.可抵缴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
15.应扣补(退)税额:计税后显示;
16.实缴金额总计:计税后显示。
【注】:开通网络申报的扣缴义务人需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以完成纳税申报,然后再通过网报系统中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补录明细”补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
计税:填写完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计税” 按钮,系统将自动计算税款,计税后页面如下所示。如发现填写数据有误,可点击“清空”按钮重新填写报表或者点击“放弃”按钮退出申报。
【注】:如选择“汇缴申报”则所得项栏系统默认为“工资薪金”,不可选择。
提交申报:核对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报数据,系统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如发现计算数据有误, 可点击“上一步”按钮修改申报数据或者点击“放弃”按钮退出申报。
扣缴税费
打印报表
补录明细:申报成功后,必须在税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补录明细”进行明细资料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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