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债人业务一般指向他人提供贷款并且不同于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业务。包括提供担保贷款及无担保贷款,例如:(1)个人及商业信贷,(2)按揭,(3)汽车,文仪,重型机器,工厂租赁,(4)信用卡融资,期票及发单贴现,5)中小型企业贷款,(6)有抵押贷款及(7)银团借贷等。
申请牌照时须递交以下文件:
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表格
申请人具备惯例放债业务能力的文件证明
申请人财务状况的文件证明
拟用作经营放债业务的处所的租约及平面图
业主对于处所拟用作经营放债业务所给予的书面许可
由屋宇署签发的 ‘占用许可证’
于土地注册处所查册处所的《土地登记册》
周年申报表(如申请人为公司)
公司注册处和香港警务处收到牌照申请书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确认通知。警务处会在60天左右的时间内调查检阅提交的文件。此后,申请人会收到一封确认信,通知其申请的结果。处理提交的申请通常须时三至四个月。
如申请获批,一个月后,申请人会收到一封要求其出席牌照法庭聆讯的通知书。申请人需携带所有要求的文件。申请人将在向牌照法庭提交所有文件后,获得签发的放债人牌照。
牌照法庭负责就放债人牌照申请作出裁定,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是否经营放债业务的适当人选(如与经营业务相关的知识,学历及经验等);
申请所涉及的任何处所是否适宜经营放债业务( 如处所的土地用途及由业主及租客给予的许可证明等);及
发牌会否违反公众利益。
由2016年10月3日起实施的新规定
由2016年10月3日起,所有申请放债人牌照或牌照续期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关于申请人及其业务(包括涉及的贷款类型,拟从事业务及财务状况等)的补充资料。
所有于2016年10月3日或以后交付公司注册处的放债人牌照或牌照续期的申请,除所须的申请文件外,必须连同有关的补充资料页一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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