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离职补偿应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离职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因此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也因此,企业不得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离职补偿金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具体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部分支出不得在"A105050职工薪酬调整表"填列.同样,也不得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一行"职工薪酬"栏次填列. 如果是实际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在管理费用列示.
一、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理由辞退员工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的辞退指的是有法定理由的合法辞退,如果没有法定理由辞退员工的,属于违法辞退员工,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是2倍的补偿金.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理由开除员工的,则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包括如下理由: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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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离职补偿不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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