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的情形,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因此,问题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乙方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付款70%,工程初验合格时付款20%,合同最终验收时付款10%.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分别为:到货时70%,初验时20%,终验时10%.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会计课程的高频考点和重点考点之一,突出表现在计算比较复杂,在实务中也是重点关注的财会热点之一.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企业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一种形式,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的一种免息信贷.
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作为收入入账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或协议期间,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
在实际工作中,为简化核算,也可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分期付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问:某企业5月1日与另一企业签订设备购进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之日预付30%价款,6月1日设备到厂后付30%,7月1日安装完毕双方验收合格后付30%,剩下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1、该销售方式在增值税上应为何种销售方式?(分期付款?预付款?)2、销售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按贵企业的描述,应属于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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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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