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3-05-08 02:49:03 浏览量: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其中基本账户也称为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的范畴,银行账户根据内容的划分可以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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