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过程中是没有影响的,但变更后就有了,银行的账户可以不注销,变更和更换财务印鉴就行。
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一、企业法人发生变更,是需要到银行进行同步的信息变更的。
二、提供资料:
1、 印鉴卡----变更前原印鉴加盖于印鉴卡背面
2、 单位银行结算帐户预留印鉴变更/挂失申请书
3、 经原被授权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及原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如存款人无法提供原被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或书面申请,应出具无法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书面申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同时须承诺承担由于无法提供身份证件或书面申请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4、 预留个人印鉴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预留非法人私章时)
5、 授权书和被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件(非法人办理时)
6、 变更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一式3联)
7、 董事会决议正本或单位证明
8、 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后)
9、 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
10、 税务登记证(变更后)
11、 法人身份证件
12、 开户许可证
三、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 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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