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爱情公寓里边的张益达么?还记得益达口香糖的那句经典台词:“我的益达,哦不是我的益达”,益达这个名字还是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有45个大类,这里来说说一起益达的商标侵权案件。
历时6年的“益达”商标之争终见分晓。最高人民法院在箭牌就第4317298号“益达YIDA”商标诉商评委异议裁定一案中,判决“非医用口香糖”与“牙膏”商品近似,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的对“益达YiDa”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4317298号“益达YiDa”商标与箭牌公司引证的3件商标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于是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以及商评委的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纠纷源起
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以“天王”洗发水起家。在“天王”洗发水衰落后,老板娘吴小桃用私房钱作为投资,在广州倩采租用了一个角落开始生产销售“人参田七”、“新中华”等名牌产品,揭开了广州倩采在牙膏上崛起的序幕。2001年周华健代言的“天王”牙膏是其第一次尝试。接着还推出了“吉佰利”、“牙博士”等牙膏。
2009年,正当其竞争对手伊亮公司的“益+达”如日中天之时,广州倩采于2010年4月以巨资收购了尚处于异议复审阶段的第1736303号“益达YIDA”商标。据广州倩采对外公开宣称,收购商标共花费了数百上千万元。
仅用4个月的时间,广州倩采就完成了商标转让的全部程序。2010年8月,广州倩采正式获得了“益达”商标的所有权,并快速抢占了伊亮公司的“益+达”市场,当时“益+达”的月销量达到了惊人的10万箱。很快伊亮就败下阵来,“益+达”商标的组合使用,侵犯了“益达”的商标权,“益+达”法理上的不足是伊亮失败的原因之一。
清除了伊亮这个最大的对手之后,广州倩采借助于箭牌公司“益达”口香糖的高知名度和美誉度,销量节节攀升,顶峰时达到了一个月20万箱的销量。然而,广州倩采一直还要面对箭牌公司对“益达”牙膏穷追猛打。
再审有果
2012年6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口香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及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箭牌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判决,另外表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目的恶意注册的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会导致市场混乱,带来不良影响。接着便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获支持,随后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据了解,箭牌公司在该案共引证了3件商标:引证商标一为第1405750号“益达”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3014714号“益达”商标,两商标均核准注册在第30类糖果、非医用口香糖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为第3014587号“益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剂、香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均为箭牌公司。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医用口香糖与牙膏在功能效果、零售模式和消费特点方面非常接近,普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对于二者之间的差异一般难以作出清晰准确的判辨。所以,应当认定二者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联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事已至此,按倩采的一贯风格,最后是否还会做个垂死挣扎呢?对于该问题,中国品牌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表示,随着中国版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倩采无法用侥幸的心理来看待“益达”这个商标,就算再怎么挣扎,也很难有其他结局。倩采或许可以对产品进行所谓的升级,用其它商标来替代“益达YiDa”,但事实上也是在承认益达死了。
而对于箭牌公司,朱丹蓬认为该公司可以借此机会推出正牌“益达”牙膏,填补“益达YiDa”退出的市场空白,从而进军一二线城市的牙膏市场,当然这也并非一件易事。
对于大中型卖场来说,最容易受到关注,他们也有自己的法务部门,半年时间足够他们抽身事外了。而对于那些不懂法律又看不清形式的经销商来说,最终必然会成为倩采“益达”的殉葬品,“特别对于一些小卖场、包场来说,它们将成为“益达”牙膏的倾销阵地。”朱丹蓬感叹道。
饲料是饲养动物的食物总称,一般饲料主要指的是农业或牧业饲养的动物食物。饲料可以包括大豆、豆粕、玉米、鱼粉、氨基酸、杂粕、乳清粉、油脂、肉骨粉、谷物、饲料添加剂等十余个品种的饲料原料。
在企业好帮手商标百科中查询我们得知,饲料商标属于的分类为第31类 - 3108- 动物饲料 - 动物饲料310112,第40类 - 4008-食物、饮料加工服务 - 饲料加工C400002。
西安商标的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依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确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保证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商标法对使用商标作了如下规定:
(1)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的;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对3年连续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请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
(2)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注册标记使用方式;注册标记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商品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3)使用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由商标撤销其注册商标。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要签订专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许可使用合同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①使用的期限不应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②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样,不得改变。
③使用商标的商品应是注册商标核定的范围以内。
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商品质量,商品质量有问题,许可人首先负有责任。
⑤被许可人不得将商标让第三者使用,即所谓“再许可”。
⑥许可人应保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期间商标的转让、注销都要妥善处理被许可人的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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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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