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也就是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而将商标专用权等一切商标权利转让给他人。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二)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商标转让的成功率有多高?
商标转让的成功率优势
注册商标:根据中国商标网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2005年中国商标申请总数为593382件,实际核准注册商标218731件,成功率仅为37%左右。尽管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已将商标查询系统公之于众,但仍有4至5个月的盲目查询期。同时,商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注册商标的风险相对较高。
商标转让:风险很小。转让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经国家商标局认可的注册商标。因此,国家商标局几乎不可能驳回该商标。转让商标时,只有转让人和受让人通过代理机构到国家商标局备案,受让人才能取得商标注册证,并取得商标所有权。成功率100%。由此可见,商标转让极大地提高了成功率,降低了风险,使企业快速进入品牌过程。
据统计,目前中国有约有30万个商标,因为原注册人的企业转让等因素是闲置的。它们通常可以间接或直接代表产品的特性,并且易于推广。由此可见,注册具有一定含义、易于记忆的商标是非常困难的,购买商标可以选择更符合自己企业、具有自己企业意义的商标。如果需要买卖商标的话,欢迎咨询我们企业好帮手商标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为克服注册主义的弊端,提出了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得使用商标的撤销制度。为了避免这种撤销制度,有些商标权人只是象征性地使用自己的商标,而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笔者对以下商标象征性在撤销中使用的实际困难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
一、商标象征性使用的提出
商标使用的外在客观做了说明,包括各类商业活动;二是主观目的层面,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是指能够实现商标来源识别功能的使用行为。而商标的象征性使用是达到了客观标准层面的要求,即有相应的商标使用表征,但是没有达到主观目的层面的要求,即并没有在市场流通领域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二、实务中的现实困境
商标撤销案件中首次提出象征性使用概念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高行终字第294号行政判决书中关于第1240054号“大桥DAQIAO及图”案件,其判决书中写道“商标使用应当具有真实性和指向性,即商标使用是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该使用行为能够表达出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能够使相关公众意识到该商标指向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对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判断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为,应综合考察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主观目的、具体使用方式、是否还存在其他使用商标的行为等因素。”在这份判决书中虽然提出了“综合考察”,但是综合考察的外延较为模糊,在个案中并不容易实现理性衡量。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7130号行政案件中,第三人曼斯特公司提交有三份证据,虽然法院认定了该三份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但指出仅凭这三份证据难以证明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已达一定规模,并认为第三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缺乏真实、善意的使用意图。而在欧盟著名的“海蓝之谜科技公司诉高马赫案”中,欧盟法院对真正使用进行了解释说明,高马赫公司于1988年、1989年在不同类别上注册了“Laboratoire de la mer”商标。海蓝之谜科技公司需在化妆品和类似商品上使用“La Mer ”商标,因此于1998年3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后连续五年未使用的“Laboratoire de la mer”商标。之后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发现高马赫公司在五年内,曾经授权 Health Scope Direct 公司使用“Laboratoire de la mer”在英国出售化妆品,而至于高马赫公司仅出售了几百英镑商品的事实,法院经审查发现,仅出售几百英镑并非高马赫公司为保留商标而使用,而是因市场的配置等因素有关,是一种市场的失败。上面的两个案件,判决中都指出商标的权利人是小规模经营,但两个案件却有着相反的结果。类似的情形有很多,主要原因是有形的客观证据与无形的主观意思会形成天然的屏障,中间的连接非常模糊,进而阻碍商标是否是象征性使用在实务中的判断。从实践操作来看,主观状态的判断远比客观指标判断来得困难,常常需要将其客观化,以相应的具体指标来衡量,因而也不存在适用的简便上的可能。
商标证据的判断,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必须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商标局根据商标所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判断。根据司法实践,象征性判断通常所涉及的证据较少,大多数情况为单份证据。但是“连续不使用”和“不使用”均属消极、否定的事实状态,“商标使用”是积极、肯定的行为。根据证明理论,当事人只要依法举出在法定期间内的某个时间点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就足以尽到商标使用的举证之责,并推翻“不使用”或者“连续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主张,而要证明在法定期间内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则必须证明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所有商业活动中都未发生系争商标的使用行为这一否定事实,这种证明负担明显非人力所能胜任。因此在实践中,商标注册所有人可能只列举一份证据,如果以此认为是象征性使用,则会造成法律逻辑上矛盾的效果。而且对于一些中小经营者而言,其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一般不太健全,保存证据的意识和举证能力相对较弱,故要求其保存并提交商标使用的客观证据往往比较困难。如果因有效证据数量较少反而被撤销,有显失公平之嫌。
三、改善建议
(一)以符合商业交易习惯为中心进行考察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8]第0000093681号关于第4758377号“HAGEN”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认定商标权利人虽然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宠物指甲剪、饮水机各1个,但是该销售行为销售规模小且为单次销售,同时商标所有人名下的商标数量较多,并不符合交易习惯。类似的日常小物品一般经过生产加工后通常会采用批发销售,而在这个案件中销售发票中写明均为1个,显然有悖于常识。但是如果交易的是大型医疗器材,就不能将偶发直接定义为一次或两次,更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另外,还需要根据商标权利人的企业成长阶段来判断相关证据的有效性,创业期的企业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规模小、数量少是可以理解的,成长期的企业应该提供以促进销售为目的的商标使用证据,而经营不善的企业的使用证据会比较少,形式相对比较简单,这些因素都是判断商标真实使用意图的重要视角。
(二)增加答辩机会
商标权利人在提交了证据后,提出撤销的另一主体会进行质证,如果该主体在质证中提及“象征性使用”,那么相关的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商标权利人答辩或补正的机会。增设这一程序可以使商标权利人继续补充客观证据,从而打破上文所述的法律逻辑漏洞,让商标权利人更能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当然,这一程序的设置可以给予当事人更多的保护,尤其是如果商标权利人名下仅有一件商标的情形。这一程序上的设定也可以反映当事人是否具有“不放弃”和“不抛弃”的意图。如果商标权利人积极补正,从侧面也能反映其具有继续使用的意图,而这一意图可以作为实体判断的标准,使得“象征性使用”在实践中的运用更为谨慎。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
序号 | 拟采用名称 | 地址 | 对外电话 |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 010-82612006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 0471-5203375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024-86913165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0431-82752768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 0451-51920503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 021-80363300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 025-83238202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 0512-67061881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 0571-85116361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 0551-62999797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 0791-8635566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 0531-88198581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 0371-65977156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 027-87641839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 0731-88856516 |
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 020-87681948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 023-67606650 |
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028-86058600 |
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 0871-64568947 |
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 0891-6848897 |
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 0991-883535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湖南)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
1 | 长沙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广告产业园1栋二层 | 0731-81825888 |
2 | 衡阳受理窗口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西环路13号衡阳市政务中心二楼D区 | 0734-8969115 |
3 | 株洲受理窗口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株洲市民中心)2楼D区2020号商标受理窗口 | 0731-28817431 |
4 | 湘潭受理窗口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 0731-52817048 |
5 | 邵阳受理窗口 |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龙山路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739-5356071 |
6 | 岳阳受理窗口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347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19号窗口 | 0730-8882187 |
7 | 常德受理窗口 | 湖南省常德市朗州北路市民之家一楼D区 | 0736-7258416 |
8 | 张家界受理窗口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市政务中心大楼3楼 | 0744-8280258 |
9 | 益阳受理窗口 | 湖南省益阳市金山南路696号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3楼 | 0737-4390361 |
10 | 郴州受理窗口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高新区管委会高科大楼一楼 | 0735-2651610 |
11 | 永州受理窗口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东北角(永州机场路口)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 | 0746-8361785 |
12 | 怀化受理窗口 | 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与龙泉湖路交汇处湖南怀化文化广告创意产业园B区12栋 | 0745-2235381 |
13 | 娄底受理窗口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环府路勤政街3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 0738-8316118 |
14 | 湘西受理窗口 | 湖南省湘西高新区吉凤街道高新区管委会二楼州知识产权受理事务中心 | 0743-8236151 |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895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