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生活的健康,跑步机在当代的普及是有目共睹的。很多人会买跑步机在家里进行日常锻炼,现在跑步机种类繁多,让人眼花缭乱,但它们都是为了健康生活和运动的诞生。那么,如果你想购买跑步机品牌,需要采取哪些步骤,以及跑步机品牌转移的过程是什么?
跑步机商标的转让过程与一般商品商标相同:
1.跑步机商标转让双方确定商标转让意向,确定商标转让意向后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或商标转让协议;
2.协议签订后,原商标持有人应当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商标公证,并取得商标公证声明;
3.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商标转让所需的证明材料,并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
4.商标局受理商标转让申请,并向商标转让双方发出《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
5.商标局开始审查商标。商标评审通过后,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公告;
6.公告期结束后,商标局向商标转让双方颁发《商标转让核准登记证书》;
跑步机属于商标分类下的第28类商标。具体项目如下:
2804球类及器材;2805健身器材,锻炼用固定自行车280017,锻炼身体肌肉器械280044,锻炼身体器械280044,使身体复原的器械280044,扩胸器(锻炼肌肉用)280051,锻炼用扩胸器280051,锻炼用固定自行车滚轴280059,哑铃280221,悬挂式滑行器280127,握力器C280042,压力器C280043,拉力器C280044,健身球C280046,健胸器C280047,健美器C280048,健身床C280049,健身摇摆机(器)或运动摇摆机(器)C280050;
2807体操、举重、田径、冰雪及属于本类的其他运动器材;
转让跑步机商标需要6-8个月。与商标注册相比,获得商标是一种非常省时的方式。事实上,这样的时间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宝贵的,这往往是企业能否在竞争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依赖。我相信,这在很多企业心中是非常清楚的。建议创业者可以从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对第28类商标转让进行相关内容的了解,更多信息可咨询在线客服!
未经授权擅自将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图片,作为官方网站中的商品宣传图片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是否侵犯他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许诺销售的涵义
1、许诺销售的来源
许诺销售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28条,中国加入WTO以后,顺应专利制度接轨的需求,也将“许诺销售”引入《专利法》第11条,然而TRIPS协议并没有对“许诺销售”进行定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作了解释: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据此可知,许诺销售是明确向特定或不特定相关公众表示愿意出售某种商品的行为。其立法初衷是将专利侵权的销售行为控制在尚未实施的准备阶段,从而提高专利权人制止侵权的效率,降低制止侵权的成本,最终实现有效地维护专利权人的独占权。
2、商标许诺销售的涵义
既然专利法意义上的许诺销售是指为了销售的目的而行使的特定行为,例如通过发布广告、展览、公开演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以及达成销售协议等表明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而这些行为恰好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行为相对应: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也就是说,商标的使用,也是基于商品的销售流通或服务提供为目的,用于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行为。
根据公开使用的方式,商标的使用可以分为销售流通环节的使用、广告宣传媒介的使用、展览(包括商店/网店的展览和展销会的展览)等商业活动的使用。其中,商标的许诺销售应该包含后两者使用方式,即广告宣传媒介及展览等商业活动的使用。可见,商标许诺销售是商标使用的下位概念,可以定义为:以广告宣传、展览(包括商店/网店的展览和展销会的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方式作出销售商标产品的意思表示。
二、商标许诺销售的法律适用困境
商标许诺销售是近几年才提出的法律术语,我国的《商标法》及相关法规暂时未明确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商标许诺销售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如果许诺销售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又应当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几项?目前仍然存在争议。
1、第一种观点:商标许诺销售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在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7号】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华美公司并没有购买到实物(注被诉侵权产品为“礼月传情”系列月饼),但是湘妹公司委托鸿达园公司加工生产的月饼种类包含了被诉侵权产品的3种月饼,湘妹公司还在其网站、宣传册上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包括内配月饼种类、个数以及销售价格的详细宣传,故湘妹公司不仅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还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图,且其另外两个系列“福贵年年”及“感恩月”月饼都进行了销售,“礼月传情”系列月饼不进行实际销售与商业常理不符。据此,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第二种观点:商标许诺销售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在吉林长垣管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凯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2016)京73民终934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二审认为:吉林长垣在其经营网站上使用介绍性文字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属于为销售目的展示产品的行为,即许诺销售 。因此该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由第三方生产的冒用北京航天凯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针对该情形,北京航天凯撒公司(原告)应承担证明责任, 在其不能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吉林长垣公司坚称未实际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吉林长垣公司在其官网上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侵犯北京航天凯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可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的许诺销售行为同时构成两种侵权行为:①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权利人主张商标许诺销售应当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并指出权利人应当对侵权人实际销售侵权产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认定许诺销售涉案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许诺销售的侵权认定
1、商标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
要合理解决商标许诺销售的法律定性,应当先理清商标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内涵不同,商标许诺销售属于广告宣传或展览等商业活动行为,既可以是具备合同订立条件的要约广告行为,也可以向不特定相关公众发布广告的要约邀请行为,还可以是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商品展示行为。而销售行为是由买方交付价款,卖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行为。
第二,两者的交付条件不同,商标许诺销售不要求交付标的物为构成要件,而销售应当以交付标的物(包括无形资产)为构成要件。
第三,两者的对商标专用权的损害程度不同,商标许诺销售处于销售的准备阶段,是基于销售目的的展示、广告行为,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或可能产生对商品来源混淆的印象或观念。而商标产品的销售,已经产生交易行为,相关公众已经客观上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并且分割了本该属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业交易机会,其损害程度远远大于商标许诺销售。
2、商标许诺销售的法律适用
根据前文阐述,商标许诺销售实际上以销售为目的,在商业流通领域进行广告宣传、展览商标产品的行为。首先,其行为上客观上仅是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关公众作出销售商标产品的意思表示,并非实际商品的交付行为。其次,其主观上是通过展览、广告等商业活动,期望获得交易机会。再次,商标许诺销售是商标使用的下位概念,属于广告宣传和展览使用的范畴,与商标销售使用的交易环节存在区别,不应该将实际销售作为许诺销售的构成要件。最后,商标许诺销售如果以实际销售为判定侵权的要件,将会放任和滋长企图“搭便车”和傍名牌的经营者通过除销售外的广告宣传和展览的方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一般是驰名或知企业好帮手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据此,笔者认为,商标许诺销售的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许诺销售产品和使用商标的情况综合判断:
第一种,涉嫌侵权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许诺销售相同商标产品的,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种,涉嫌侵权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在相同商品上许诺销售近似商标产品,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许诺销售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产品,容易导致混淆的,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商标许诺销售是商标使用的下位概念,虽然其《商标法》四十八条的规定存在部分竞合,但商标许诺销售在法律内涵、构成要件和商标侵权的损害后果与商标的销售使用存在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侵权的定性和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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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采用名称 | 地址 | 对外电话 |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 010-82612006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 0471-5203375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024-86913165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0431-82752768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 0451-51920503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 021-80363300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 025-83238202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 0512-67061881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 0571-85116361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 0551-62999797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 0791-8635566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 0531-88198581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 0371-65977156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 027-87641839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 0731-88856516 |
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 020-87681948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 023-67606650 |
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028-86058600 |
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 0871-64568947 |
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 0891-6848897 |
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 0991-883620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甘肃)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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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兰州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大厅1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 0931-4818015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嘉峪关受理窗口 | 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南路1429号 | 0937-6208098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金昌受理窗口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西路10号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号楼208室 | 0935-8218936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酒泉受理窗口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12号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37-2617532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张掖受理窗口 |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昭武西路14号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36-8298269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武威受理窗口 |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大街11号 | 0935-2210309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白银受理窗口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3号高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市政府政务大厅3楼4号窗口 | 0943-8318603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天水受理窗口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行政中心1号楼1楼 | 0938-8211089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平凉受理窗口 |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鸿远大厦4楼401窗口 | 0933-8296021 0933-8225006 0933-8230015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庆阳受理窗口 | 甘肃省庆阳市交警大厦511室 | 0934-8229595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定西受理窗口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安定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 | 0932-5930337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陇南受理窗口 |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 | 0939-8263316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甘南受理窗口 | 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甘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区甘南商标受理窗口 | 0941-8212304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临夏受理窗口 | 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州政府政务中心 | 0930-638092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兰州新区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3号楼政务服务中心2楼商事登记综合服务大厅 | 0931-8256145 |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17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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