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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侵权」天津商标转让所需材料和流程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1-10-22 16:29:33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该商品市场推广中的贡献主张对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来表明商品品种来源。

如何判断商标侵权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绝对是企业品牌的焦点。然而,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1、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与正当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该商品市场推广中的贡献主张对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来表明商品品种来源。【(2013)民申字第1642号】

  2、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商标行为的人,可以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判断是否构成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根据该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进行推定。【(2013)知行字第97号】

  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其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利用他人商标商誉获利的意图,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在先商标虽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商标申请人并不具有抢占在先商标商誉的恶意。【(2013)行提字第11号】

  4、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有一定影响”,应当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在先权利”应当是指至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时仍然存 在的现有权利;在长期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商业标识已经不具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 在先权利。【(2013)知行字第80号】

  5、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 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册;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2013)知行字第41、42号】

  6、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受到限制。【(2012)行提字第28号】

  7、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能否承继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依法可以转让和承继。【(2013)民提字第163号】

  8、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对许可他人使用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未作禁止性规定,商标许可合同当事人对商标应该获得注册亦未有特别约定,一方以许可使用的商标未获得注册构成欺诈为由主张许可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2012)民申字第1501号】

  9、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判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因特殊的历史关系已经长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变更企业名称。【(2012)民提字第166号】

  10、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简单地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2013)民提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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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转让所需材料和流程

  商标转让,首先你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商标转让申请书》2份,说明该申请书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同时签字或盖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2份(签字或盖章)说明该委托书由受让人签字或盖章。

  3、受让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1)如自然人即身份证的复印件。

  (2)如企业即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商标转让所需要的流程:

  1.可前往商标局的受理大厅申请商标转让;申请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转让。

  2.签订《商标委托购买合同号》并支付购买定金,购买方提供受让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及签订所需文件,公证手续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

  4.公证完成后商标代理公司向购买方传真商标转让公证书,购买方向公证处确认手续并购买支付款项。

  5.将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原件等文件转交购买方,并将双方签字后的申请书、委托书报送商标局。

  6.商标局一个月下发受理书,10到12个月下发核准证明,商标转让就完成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666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云南)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昆明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690号昆明国家广告产业园18号平台A座一楼107室 0871-65395926 0871-6539582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昭通受理窗口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锁营路285号“市民之家”大厅一楼 0870-2833882 0870-2223630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曲靖受理窗口 云南省曲靖市三江大道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办公区 0874-313335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玉溪受理窗口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迎春街34号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玉溪商标受理窗口 0877-2014844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保山受理窗口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3楼A区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0875-2169552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普洱受理窗口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5号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0879-2122796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德宏州受理窗口 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文蚌街15-1号中缅友谊馆一楼德宏州政务服务中心A1区 0692-2272726
8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临沧受理窗口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0883-2122664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21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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