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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第四十二条」浙江企业好帮手商标可以给你多一次保护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1-11-24 20:46:48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标或者是服务范围使用其他注册的商标,并且标明注册标志的,都是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违反行为。

一、商标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以异议裁定所根据的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重复申请裁定的规定。

  按本法有关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一个注册商标在完成其核准注册的程序之前,已经异议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完成了其全部的行政和司法审查的程序。在初审公告之后三个月内,这一异议程序是向所有单位和个人开放的,所以,任何潜在的异议人的权利保护都是有法律规定的,而且这一法定保护程序已经过了行政和司法救济的全部方法,在注册商标完成核准注册程序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核准注册以前已经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是于法有据的。这是因为在异议裁定中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是经过陈述、辩论和调查核实并以异议裁定书的形式加以认定的,而且在有的情况下,还经过了司法程序,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如果对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进行裁定,不仅毫无实际意义,还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损失,引起程序上的混乱,导致异议的终局裁定丧失已确定的法律上的效力。

  本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裁定的条件,在于是否‘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所以,即使裁定申请人与异议裁定申请人不为同一单位和个人,有关机关都不应予以受理。至于本条中规定的‘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既可以是本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情况,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情况,只要注册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业经裁定,说明已经完成相关程序,本条禁止再申请裁定。

二、浙江企业好帮手商标可以给你多一次保护

  在这个多元化的时代里,在一家超市里具有类似的商品,但商品的品牌都是不一样的,那消费者应该怎么选择呢?商标是企业的门面,也是企业的打响的品牌。商标等同于品牌,这样就可以帮助消费者来区别于别人,也就达到了识别的目的。

  商标注册使用中应该要注册的小点

  一、注册商标应该严格遵守《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是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是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商标组合;不能更改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是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义乌。如果注册商标从核准之日开始连续3年没有停止使用的,商标可能会被依法撤销。

  四、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标或者是服务范围使用其他注册的商标,并且标明注册标志的,都是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违反行为。

  五、商标注册人是不能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要通过商标局核准,才能进行转让。建议是找个靠谱的商标转让公司进行商标转让,选择浙江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可以让你安心等待商标到手。

  六、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必须要签订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是必须将许可合同签订的日期开始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送到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6750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哈尔滨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二楼 0451-87153017
2 齐齐哈尔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商标受理窗口 0452-2799218
3 牡丹江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卧龙街6号(牡丹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0453-6449818
4 佳木斯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政府8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0454-8605321
5 大庆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西街2号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 0459-6158277
6 鸡西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康新路92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区73、74号窗口 0467-2189208
7 七台河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路45号七台河市政务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0464-8260075
8 鹤岗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35号鹤岗市人民办事中心四楼 0468-6191307
9 黑河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黑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商标业务受理窗口(通江路12号) 0456-8252166
10 绥化北林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369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3楼24号窗口 0455-8262809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22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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