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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侵权」安徽商标注册递交后有要修改的应怎样处置?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1-12-01 20:48:27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商标行为的人,可以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判断是否构成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根据该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进行推定。【(2013)知行字第97号】

一、如何判断商标侵权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绝对是企业品牌的焦点。然而,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1、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与正当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该商品市场推广中的贡献主张对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来表明商品品种来源。【(2013)民申字第1642号】

  2、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商标行为的人,可以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判断是否构成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根据该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进行推定。【(2013)知行字第97号】

  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其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利用他人商标商誉获利的意图,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在先商标虽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商标申请人并不具有抢占在先商标商誉的恶意。【(2013)行提字第11号】

  4、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有一定影响”,应当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在先权利”应当是指至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时仍然存 在的现有权利;在长期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商业标识已经不具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 在先权利。【(2013)知行字第80号】

  5、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 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册;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2013)知行字第41、42号】

  6、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受到限制。【(2012)行提字第28号】

  7、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能否承继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依法可以转让和承继。【(2013)民提字第163号】

  8、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对许可他人使用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未作禁止性规定,商标许可合同当事人对商标应该获得注册亦未有特别约定,一方以许可使用的商标未获得注册构成欺诈为由主张许可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2012)民申字第1501号】

  9、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判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因特殊的历史关系已经长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变更企业名称。【(2012)民提字第166号】

  10、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简单地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2013)民提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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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徽商标注册递交后有要修改的应怎样处置?

  注册安徽商标的形式是需要小心谨慎作为前提,很多企业在前期进行商标查询之后,发现没有近似的商标就开始进行商标注册,但是很多时候如果递交的材料不准确或者信息有误,都是不能达到商标的核准的,这时候企业就应该及时对其进行修改。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这就不得不说我们经常说到的词语了,那就是商标更正,商标更正指商标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可以申请更正。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的名义、地址、商品等项目个别文字错误,不涉及实质性内容,通常这是针对企业前期对于信息的检查不到位而变实施的。

  上面说的情况是实际进行的注册申请,如果是通过网上的形式申请商标,那么文件的修改便是直接撤回提交的申请,之后修改好信息再重新注册,相对来说网上申请修改的工作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不过如果觉得太麻烦,直接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反馈相关错误信息,商标局核实后将及时修改。

  通常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信息是经过检查的不会出现错误,但是保不准是经过检查也没有发现的问题,这就有了更正这一说法,也是对于注册申请的宽容的一面。

  但是信息错误可以更改,有的时候是商标本身有什么错误,就像是颜色或者要素等,增加或减少是不属于更改的范畴之内的。因此企业应该分清楚在更改的时候哪些错误是可以改的,而哪些要素是申请之后就不允许更改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6888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哈尔滨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二楼 0451-87153017
2 齐齐哈尔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商标受理窗口 0452-2799218
3 牡丹江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卧龙街6号(牡丹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0453-6449818
4 佳木斯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政府8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0454-8605321
5 大庆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西街2号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 0459-6158277
6 鸡西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康新路92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区73、74号窗口 0467-2189208
7 七台河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路45号七台河市政务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0464-8260075
8 鹤岗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35号鹤岗市人民办事中心四楼 0468-6191307
9 黑河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黑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商标业务受理窗口(通江路12号) 0456-8252166
10 绥化北林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369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3楼24号窗口 0455-8262809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24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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