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释义】 本条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规定。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本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条的规定正是对总则第三条规定具体化的一个方面。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使用权只在特定的范围即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内有效;二是在该特定范围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换句话说,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扩大保护范围。
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登载在商标注册簿上的商标,即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注册时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两个具体标准。它们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两个因素必须结合起来使用,不存在没有确定商品的商标专用权。只有在两者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设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既有利于充分保护商标注册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又可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专用权限制在注册范围内,为区别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提供了明确界限,也为当事人预防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制止和制裁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准则。因此,为了防止使用行为超出法律设定的范围,本法还规定了商标的另行申请与重新申请制度。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扩大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或者任意改变其标志,则不但这种扩大使用行为无效,而且还可能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后果。总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权利的根据,也是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的界限。
食品是一种很笼统的概念,我们称之为能够进食物品都可以叫做食品。食品又有很多的分类,在分类的时候可以依据外观或者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好几类。自然在商标分类百科中的分类也有所不同,食品商标涉及哪几类呢?
通过企业好帮手商标百科中的查询我们知道,食品商标涉及的类别有第29类: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30类: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冰制食品;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饮用冰。
第31类:谷物和不属别类的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我们从上述分类可以看出,咖啡商标所在的类别是第30类。
有时候企业在注册商标,注册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原因觉得没有必要注册商标,或者是时间太久所以选择了商标转让已经获取了更加合适的商标,这时候注册的商标也就没有什么注册的必要,那么可以撤回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不过需要一些条件。
根据商标法规定,只要是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前,都可以申请撤回。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就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评审申请。
商标申请撤回的途径可以是自己去商标局大厅办理,也可以就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如果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准备好所需材料,有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要申请人签字盖章的),代理委托书等,如果商标申请文件是外文,还需翻译为中文。
不过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有一些事情需要明确,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不需要缴纳费用,但之前申请时缴纳的费用不会退还。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并且已经刊登商标注册公告,那么申请人就不能再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如果申请人仍旧觉得注册的商标对企业的作用不大,可以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不过这样的做法确实得不偿失,毕竟是花费金钱以及时间得到的商标,又要花时间还有金钱撤销,之前的种种就变成了无用功,所以商标注册人真的不需要该商标,可以办理转让,可以有效利用商标的价值。
商标在申请中撤回虽然这样的现象不太常见,但是还会有这样的形式存在,有的时候确实注册的时间以及程序会很繁琐,企业在过程中看到适合自己企业的商标买了直接用,就不用正在注册中的商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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