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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转让公证」在转让商标之前,您需要进行查询吗?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2-01-11 10:12:2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的商标,必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才能受法律保护。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转让。《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一、什么是商标转让公证

  商标是企业向市场递出的名片。一张好名片应当浓缩与自身有关的重要信息,表明身份,彰显品位。商标转让公证,即是商标转让过程中,必备的一个环节,主要由商标局对应的地方公证机构,对商标转让行为进行公证,严谨而具有法律效应,商标公证过户,商标局人员会更方便的对商标进行转让审核,未进行公证的商标,往往风险性更高。那么,什么是商标转让公证?

  一、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需求

  目前,涉及注册商标转让需办理公证的大致有两类情况:

  第一种,当事人之间因互不信任而依托公证机构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

  第二种,商标管理部门认为转让行为存在疑点,要求转让人提供公证书的。

  二、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法律依据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以下几种情况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包含两种情形,即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或因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注销。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注册商标被转让时,改变了原有的标样,使得商标被擅自变更。这样的商标并非原始的商标局审定备案的商标,因而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是唯一且确定的,不能随意改变。进行商标转让公证时,如果需要改变,可报请商标局进行变更登记。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某些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知企业好帮手牌,经过长期使用,消费者会将其注册商标与品牌混淆。进行此种商标转让公证时,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商标局不会核准该转让申请。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商标转让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误导消费者。

  商标是品牌的标识,是需要长久维护的,我们不仅要防止商标被人抢注,更要防止近似商标、傍名牌以及撤三申请等,希望每个企业人都能够重视起商标,让所拥有商标发挥它最大的价值,在商标保护这方面,可以选择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

二、在转让商标之前,您需要进行查询吗?

  商标转让前应注意的事项很多,我国商标转让的平台很多,好的商标对企业很有帮助,在转让商标之前,您需要进行查询吗?

  1、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的商标,必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才能受法律保护。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转让。《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同一单位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在同一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转让。这也是《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例如,如果您有三个类似的商标,则必须将它们一起转让。您不能只传送其中的一个或两个。

  3、第三人许可商标转让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经被许可人同意,可以将该商标转让给第三人。简单地说,如果你有一个商标供他人使用,此时,如果你想转让,其他人会同意。

  4、不可撤销商标的转让不得中止。双方都提出申请。撤销转让的,只能进行第二次转让,商标可以再次转让给原转让人。这是唯一的办法。

  5、转让不成,申请商标也可以转让,但如果申请未完成,转让将不成功。商标转让双方必须有营业执照,自然人必须有个人执照,否则不能申请。企业注销或者个人死亡的,自注销或者死亡之日起一年内,商标转让不能完成,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

  6、建议转让公众从转让安全的角度进行公证,以保证双方的利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749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江西)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赣州受理窗口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路29号管委会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东楼 0797-8380505
2 宜春受理窗口 江西省宜春市宜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宜阳大厦中座一楼 0795-7201099
3 上饶受理窗口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窗口 0793-8212002
4 瑞昌受理窗口 江西省瑞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0792-4200898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30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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