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时代,商标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各行各业都会注册相应的商标进行相应的推广,使各行各业的商标注册数量不断增加,但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到知道商标注册的难度和周期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所以很多人会选择转让来获得相应的商标,但是在商标转让后需要备案吗?商标转让备案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我们知道,在商标转让过程中,需要准备相应的商标转让材料,并进行相应的流程,才能进行相应的商标转让。商标转让的实质是商标权的转让。因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在《商标法》中,转让的注册商标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未备案的转让视为无效转让,因此,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我们需要对相应的商标转让进行备案,才能保证商标的顺利转让。
虽然在商标转让过程中需要备案,但也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确保商标转让备案的成功。商标转让备案时,一般需要准备:《商标使用许可证登记表》、《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变更登记表》、《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登记表》、《商标使用许可撤回登记表》等相关商标转让备案材料;
这些是我们申请商标转让时需要准备的材料。但是,当我们转让商标时,我们仍然建议您选择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转让商标。虽然商标转让过程简单,但在商标转让过程中,也要准备相应的商标转让材料,然后准备相应的商标转让材料,以确保商标转让的成功。
提到电子商务平台“京东”,我想大家都会熟悉那句“网购上京东,省钱又放心。”。2013年3月,“京东商城(360buy)”更名为“京东(JD)”。2014年5月,“JD”在纳斯达克上市。然而,经过多年的商标驳回、驳回复审和行政诉讼,拥有众多“京东JD.com”商标的北京东三白路皮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仍未能解决AB的尴尬。“JD”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和其他服务中的应用。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京东公司关于其申请注册的第22258540号“JD”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主张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注册申请接连被驳
据了解,京东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眼镜、动画片等第9类商品上。
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在先提出注册申请的第21648115号“JD”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据此,原商标局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京东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起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页及申请流程、京东公司基本情况及其名下商标信息、京东公司及“京东”品牌获得荣誉情况等相关证据,其主张引证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后申请人未提出复审申请,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京东公司称其名下已有“JD”在第9类商标及其他类别的商品上获准注册,“JD”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且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京东公司请求准予诉争商标初步审定。
中国商标网显示,引证商标由常熟小紫逸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小紫逸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提电话、照相机、眼镜等第9类商品上。经审查,原商标局决定驳回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小紫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申请复审。
经审查,原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经原商标局在注册程序予以驳回,已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但是,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JD”构成,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京东公司其他获准注册的商标与该案情况不同,并非诉争商标可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
京东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同时,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并存的情况并非该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驳回京东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京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该案中,诉争商标由未经设计的字母“J”和“D”组成,注册使用在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针对诉争商标是否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某一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时,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标志实际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使用;标志实际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经营情况;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标志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因素。具体到该案,法院认为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诉争商标所标注的商品来源,或未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或体现的多为对“京东JD.COM”等商标的使用,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对于京东公司提出的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评审采用案件审查原则。商标注册制度本身包括一系列制度。即使经过初步审查,商标异议制度仍然存在,注册商标仍然面临无商标的问题。对等值制度进行了检验,在某些情况下,商标审查的结论也可能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商标审查受案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和证据的影响。京东公司主张的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和批准不一定与本案有关,不能作为本案最终裁决的依据。
综上所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到京东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驳回京东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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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采用名称 | 地址 | 对外电话 |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 010-82612006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 0471-5203375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024-86913165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0431-82752768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 0451-51920503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 021-80363300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 025-83238202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 0512-67061881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 0571-85116361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 0551-62999797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 0791-8635566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 0531-88198581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 0371-65977156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 027-87641839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 0731-88856516 |
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 020-87681948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 023-67606650 |
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028-86058600 |
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 0871-64568947 |
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 0891-6848897 |
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 0991-883754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甘肃)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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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兰州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大厅1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 0931-4818015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嘉峪关受理窗口 | 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南路1429号 | 0937-6208098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金昌受理窗口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西路10号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号楼208室 | 0935-8218936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酒泉受理窗口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12号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37-2617532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张掖受理窗口 |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昭武西路14号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36-8298269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武威受理窗口 |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大街11号 | 0935-2210309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白银受理窗口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3号高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市政府政务大厅3楼4号窗口 | 0943-8318603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天水受理窗口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行政中心1号楼1楼 | 0938-8211089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平凉受理窗口 |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鸿远大厦4楼401窗口 | 0933-8296021 0933-8225006 0933-8230015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庆阳受理窗口 | 甘肃省庆阳市交警大厦511室 | 0934-8229595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定西受理窗口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安定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 | 0932-5930337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陇南受理窗口 |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 | 0939-8263316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甘南受理窗口 | 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甘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区甘南商标受理窗口 | 0941-8212304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临夏受理窗口 | 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州政府政务中心 | 0930-638092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兰州新区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3号楼政务服务中心2楼商事登记综合服务大厅 | 0931-8256145 |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30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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