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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标转让问题汇总」《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2-01-27 14:42:46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主要内容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一、广东商标转让问题汇总

  广东商标转让让很多朋友感到一头雾水,有的人不知道什么是转让,还有一些人不知道转让的具体的流程,另外一些朋友可能不熟悉,在什么情况之下才需要去进行转让。其实转让这种模式现在已经很流行了,因为如果自己去注册的话,时间耽误非常的多,而且注册不一定100%的成功,但如果是进行转让的话,这样可以把资源充分的利用起来,需要的人可以花钱去购买,有闲置不用的资源的人可以把这种资源转让出去,这样就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所以下面就来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这种模式的一些情况。

 

  广东商标转让到底是什么呢?其实这个理解起来也是很容易的,比如说有人已经注册了一个,而且是在有效期之内是可以正常用的,那么这个时候根据相关的法定的程序就可以进行转让,并且这个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在转让的时候要签订正规的合同或者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转让。既然是一种按照正常的法定程序进行转让的行为,那么自然是受法律保护,所以这个业务就可以开展。那么到底在哪些情况之下需要进行转让呢?这个情况就比较的多了,比如说企业在进行兼并的过程当中,或者企业在进行合并的过程当中,那么就可能发生转让的行为。

  另外就是由法院进行判决,需要对这种资源进行转移或者进行转让,那这个时候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就可以完成转让,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注册的时候可能连续注册了很多,这个时候有一部分在自己手里面,但是自己却没有用到,为了发挥出最大的价值,也可能会将其转让出去。广东商标转让只要按照正规的流程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就可以迅速的完成,转让的过程中,比如说要填写一份申请书,如果是委托的话,还要填写一份委托书,另外就是营业执照必须要提供,同时这个费用必须是在有效期之内。准备了相应的资料,填写了申请,那么接下来就开始进行转让,但是要请注意有一些情况之下可能还要到第三方进行公证,公证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的证明这个资源是属于你的,这样你才可以将其进行转让。

二、《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主要内容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如果面对这样一个内容齐全的《商标注册证》,没有任何涂改损毁的痕迹,且仍在注册证上记载的有效期内(我们强调该《商标注册证》确实是由商标局颁发),你 会对它的法律效力心存疑虑吗?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样的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毫无疑问与该商标的实际情况是一致的。然而,事实上情况并不一定是这样,也许该注 册商标早易其主,也可能因已被注销或者撤消而无效。为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现行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然而,根据现行的《商标 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注册证上记载的所有信息与所指商标当前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同,另一 种是颁证时该商标的所有人及相关信息已经与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不同。造成第二种情况的原因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即还没有被核 准注册)进行转让、变更的权利。如果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发生了变更或转让,也会出现两种情况:若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 上记载的是变更后或受让人的相关住处;加果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没有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还是初申请人的信息,尽管此时该注册 商标的所有人已发生变化(商标局之后会核发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

  对于商标注册后的转让、变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换发新证,只是核准后发给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这种情况说明仅凭注册证不能表明该注册商标真实的法律状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或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况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注册证, 同样只是发给一个证明。此时的《商标注册证》看上去似乎已经过期失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有的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证明共同表明了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 的法律状态。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这种情况注销的商标,《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同一个注 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续展与否,其注册证本身的记载内容

  是一样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实际上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一个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另一 个则因过期注销而无效。

  办理与注册商标相关的其他手续时需要交回原注册证的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有两处提到:《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 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证》遗 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 局。’而其他诸如撤消、撤消注册不当、有效期满未续展而注销,以及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移转手续而被注销等情况,《商标法》及其 《实施条例》都未规定要交回注册证,即使前述两种须交回注册证的情况,也未规定不交回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实际情况是,很多注册人办理相关手续时 并不交回注册证,造成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效注册证。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限。但很多人对于什么是核准注册的商标的理解并不一定很准确。申请人在提 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时商标图样中会有不能专用的部分,如‘雀巢咖啡’作为使用在咖啡上的商标,‘咖啡两字不能专用。对于这些不能专用的部分,商标法允 许其作为整体商标的一部分而保留。商标局进行审查时将视其为自动放弃专用权,但注册证上并不会有相关标注。是说,核准注册的‘雀巢咖啡’商标中,只有 ‘雀巢’是有专用权的。这种情况下,注册人不能以此商标是注册商标为由,主张‘咖啡’这两字的专用权利。而其他企业或个人当然也不必因为前述注册商标中 有‘咖啡’二字而不敢再用。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大部分人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但实践中会遇到许多不是这么明显的情况。在这里举这样一个例子是为了 说明,仅凭注册证的表述不能说明该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商标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对商标法律理解不全面,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仅因一个商标注册证而上当受骗者为数不 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当一方以注册商标作为某种证明,或者作为无形资产合资合作入股时,当事另一方切莫仅凭对方的《商标注册证》认为该商标权真实有 效。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企业应首先通过向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簿来了解其真实的法律状态,然后再做出决 定。同样,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应首先弄清涉案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不能仅凭一个《商标注册证》草率做出处理决定。

  尽管 《商标注册证》本身并不一定能够表明所述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但作为一种由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件,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 造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仍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尤其应该注意,既不一味相信《商标注册证》 上记载的内容,也不要视其为儿戏。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783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北京)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北京朝阳受理窗口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010-84681512
2 丰台受理窗口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010-63458090
3 石景山受理窗口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一层大厅 010-88796120
4 通州受理窗口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11号院1号楼一层商标受理窗口 010-60532520
5 顺义受理窗口 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北京市顺义区政务服务大厅一层B区 010-81460375
6 昌平受理窗口 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大街31号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层大厅 010-69743319
7 大兴受理窗口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政务商事税务大厅 010-81299552
8 怀柔受理窗口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 010-60684940
9 平谷受理窗口 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2层 010-89985049
10 密云受理窗口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 010-69065282
11 延庆受理窗口 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60号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 010-69140544
1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受理窗口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中心1层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开区分中心(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大厅) 010-87162375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336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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