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是伊斯兰教在中国流行的专用名称。“清真”一词含有幽静高洁之意。
宋元时代,伊斯兰教在中国尚无固定的译名。穆斯林文人根据该教崇尚清洁、信奉真主之义等特点,多选用清真、清净一类词译称伊斯兰教或该教的礼拜寺。如元至元年(1341)杭州礼堂重建时称为“清真寺”,宋绍兴(1131-1162)年间在泉州修建的礼寺称为:清净寺”,传说始建于唐代的长安(今陕西西安)的西大寺和东大寺曾分别称为“清真寺”和“清修寺”等。元代后期逐渐演变为清真二字合称伊斯兰教,这可从咸阳王赛典赤·瞻思丁奏改清教寺为清真寺一事中得到印证。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题金陆礼拜寺《百字赞》中有“教名清真”一语,说明清真在当时已成为伊斯兰教的一种通用名称。明末清初,中国穆斯林学者用“清净无染”、“真乃独一”、“其教至清至真”等来解释伊斯兰教被称为清真的来由;同时,有的学者给自己译着的有关阐述伊斯兰教教义的著作冠以清真二字,如《清真大学》、《清真指南》、《清真释疑》等。至此清真一词遂由一般名词变成伊斯兰教的专用名称。称该教为“清真教”,该教的礼拜堂为“清真寺”,该教所办的学校为“清真小学”、“清真学堂”,按照该教教义要求制造的。
「案情回放」
2001年6月7日普拉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拉达公司)在中国取得‘PRADA’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手提包等’。商标局的注册证明显示普拉达公司在第18类商品上使用的‘PRADA MILANO’商标已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手提包等’。2012年8月29日《华商报》刊登了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源公司)推销店铺广告,广告中的‘PRADA’女款手提包使用了‘PRADA MILANO’商标,广告语为‘全球品牌进驻,引领国际生活潮流’、‘国际潮牌街、餐饮大食代’。普拉达公司认为,东方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和字号进行宣传及华商报社刊登广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基于‘PRADA’在品行业极高的知名度,东方源公司攀附和利用了普拉达公司商标及字号的声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华商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方源公司、华商报社停止商标侵权和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东方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普拉达公司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普拉达公司损失3万元;驳回普拉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不同观点」
东方源公司、华商报社是否侵犯了普拉达公司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东方源公司为推销店铺使用‘PRADA’、‘PRADA MILANO’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为普拉达公司,故东方源公司之行为侵害了普拉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东方源公司非法攀附和利用了普拉达公司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华商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同样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东方源公司广告中只是使用了含有‘PRADA’字样的女式包的图案推销商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且该商业房产项目未能开业经营,不存在使用商标的商品,未给普拉达公司造成损失,该行为不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华商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不可能直接侵犯普拉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审法官认为,东方源公司在商业广告中使用‘PRADA MILANO’ 及‘PRADA’注册商标,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且该商业房产项目尚未经营,不存在使用商标的商品。故东方源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推介商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由此,华商报社发布广告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东方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使用‘PRADA’、‘PRADA MILANO’注册商标,本质上属于利用他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华商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故华商报社刊登广告之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回应」
不当利用商标声誉进行广告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1.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用于商品的商标为商品商标,用于服务企业的服务场所、服务用品、服务规格等为服务商标。商标的保护范围是指一项商标取得注册商标以后,依法对该项商标进行保护的标准和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由此说明,商标注册人只能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享有专用权,而不能对与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享有专用权,即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范围的,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扩大到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范围。这是因为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相关公众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如果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核定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后,他人继续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那么商标的功能无法实现。具体到本案中,‘PRADA’、‘PRADA MILAN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为手提包等核定使用的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为与‘PRADA’、‘PRADA MILANO’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及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普拉达公司指控东方源公司、华商报社刊登广告使用‘PRADA’、‘PRADA MILANO’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界定被控侵权人之行为是否破坏了商标的基本功能。
2.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不同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借助商标选购自己喜爱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借助商标推销自己的商品。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即新商标法在商标的使用属性中增加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由此说明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种识别功能是为消费者识别被标识的商品来源提供保障,使其能够与他人提供的商品区别开来。因而,商标受保护的基础终体现在具有识别功能。众所周知,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的,商标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商标权的边界是由其功能设定和界定的,商标的功能是确定侵权行为标准的基础。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基本行为是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即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必须是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或者说必须是将该标识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倘若所使用的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标识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这种使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而不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侵害商标权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本质特征是对商标识别功能的破坏,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在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时,必须考虑商标主要是发挥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识功能。不损害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行为,通常不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具体到本案中,东方源公司虽在商业广告中使用的女款手提包中有‘PRADA MILANO’及其文字表述中有‘PRADA’注册商标,但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商户进驻东方国际中心,东方源公司并未在其经营的房产项目和推销的店铺商品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其与普拉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东方源公司只是向消费者描述了自己投资开办了东方国际中心房产项目和推销店铺,将引进‘PRADA’等全球品牌进驻,并未表明自己是普拉达商品的提供者,不会起到使人认为东方源公司投资的东方国际中心房产项目和推销店铺来源于普拉达公司的作用。故东方源公司在《华商报》商业广告中使用争讼之注册商标,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3.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具备的条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原则;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损害。通常按照商标法不能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的情形下,原则上该行为不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规制。但若被控侵权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利用他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和字号,以竞争为目的,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则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在现代商业推销活动中,商标不仅是一种区别标志,而且还具有声誉。对商标声誉搭便车行为侵犯的是以不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取、利用商标权人为建立商标声誉付出的投入,使用商标的目的不是识别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商品提供者,而在于提高自身的形象,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推销自己的商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商标声誉的攀附行为往往出现在攀附者的广告宣传活动中。本案中,东方源公司为获取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在广告中借用‘PRADA’的知名度,提升其店铺的品味和形象,不正当地获取对其有利的地位和利益。同时,东方源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国际潮牌街、餐饮大食代’,由此无法避免给消费者造成普拉达公司商铺与非高端餐饮品牌混同在一起经营的印象,会损害普拉达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商标声誉。东方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攀附和利用了普拉达公司商标及字号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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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采用名称 | 地址 | 对外电话 |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 010-82612006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 0471-5203375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024-86913165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0431-82752768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 0451-51920503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 021-80363300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 025-83238202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 0512-67061881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 0571-85116361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 0551-62999797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 0791-8635566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 0531-88198581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 0371-65977156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 027-87641839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 0731-88856516 |
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 020-87681948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 023-67606650 |
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028-86058600 |
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 0871-64568947 |
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 0891-6848897 |
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 0991-883783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湖北)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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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汉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67号 | 027-65770752 |
2 | 襄阳受理窗口 | 湖北省襄阳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襄阳市樊城区紫贞公园路1号) | 0710-3757109 |
3 | 宜昌受理窗口 | 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城东大道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 | 0717-6340059 0717-6851455 |
4 | 黄石受理窗口 |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167号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714-6215276 |
5 | 十堰受理窗口 | 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A市民服务中心商标受理窗口 | 0719-8694338 |
6 | 荆州受理窗口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40号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0716-8523818 |
7 | 荆门受理窗口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24号 | 0724-6701276 |
8 | 鄂州受理窗口 | 湖北省鄂州市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 | 027-60858532 |
9 | 孝感受理窗口 | 湖北省孝感市市民之家二楼东一区12号窗口 | 0712-2281567 |
10 | 黄冈受理窗口 | 湖北省黄冈市路口镇永安路特1号黄冈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0713-8123216 |
11 | 咸宁受理窗口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双鹤路18号 | 0715-8126370 |
12 | 随州受理窗口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迎宾大道58号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06室 | 0722-3598958 |
13 | 恩施州受理窗口 | 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金桂大道98号恩施市民之家3楼 | 0718-8110979 |
14 | 仙桃受理窗口 | 湖北省仙桃市沔州大道特1号 | 0728-3335920 |
15 | 天门受理窗口 | 湖北省天门市陆羽大道西2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809 | 0728-5364801 |
16 | 潜江受理窗口 | 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2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28-6955761 |
17 | 神农架受理窗口 |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常青路52号 | 0719-3332057 |
18 | 武汉自贸区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二楼D区 | 027-67880156 |
19 | 襄阳自贸区受理窗口 |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无锡路高新政务服务中心 | 0710-2399250 |
20 | 宜昌自贸区受理窗口 | 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55号 | 0717-6623815 |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33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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