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绝对是企业品牌的焦点。然而,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1、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与正当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该商品市场推广中的贡献主张对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来表明商品品种来源。【(2013)民申字第1642号】
2、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商标行为的人,可以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判断是否构成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根据该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进行推定。【(2013)知行字第97号】
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其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利用他人商标商誉获利的意图,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在先商标虽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商标申请人并不具有抢占在先商标商誉的恶意。【(2013)行提字第11号】
4、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有一定影响”,应当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在先权利”应当是指至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时仍然存 在的现有权利;在长期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商业标识已经不具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 在先权利。【(2013)知行字第80号】
5、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 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册;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2013)知行字第41、42号】
6、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受到限制。【(2012)行提字第28号】
7、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能否承继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依法可以转让和承继。【(2013)民提字第163号】
8、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对许可他人使用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未作禁止性规定,商标许可合同当事人对商标应该获得注册亦未有特别约定,一方以许可使用的商标未获得注册构成欺诈为由主张许可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2012)民申字第1501号】
9、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判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因特殊的历史关系已经长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变更企业名称。【(2012)民提字第166号】
10、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简单地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2013)民提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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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使用范围的地域性)是指经一个(或地区)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专用权被限定该国(或地区)领域内。也是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是指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被限定在该国(或地区)领域内。香港、澳门是我国的特区,目前在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专用权只在大陆范围内受保护,在港、澳、台地区均不受保护。反之,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商标,如没有大陆注册,则同样在大陆范围内不受保护。如企业的商标需要在大陆范围以外受保护,则需另外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时效性(有效期),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后,可以某一法定时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法定时间称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注册人希望继续使用并受法律保护,要按法定程序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只要暗示办理续展手续,其商标专用权可以无限期的保护下去。在这一点上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版权(又称著作权)不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版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50年。其到后期均不再受法律保护,因为专利权、版权是一种对社会进步有促进作用的知识产权,如果权利人长期垄断,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商标同样是对社会进步有促进作用的知识产权,但是对商标的保护,不会限制具体商品或某个行业的发展,也是说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会妨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所以商标、专利、版权他们的保护期限是不一样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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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采用名称 | 地址 | 对外电话 |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 010-82612006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 0471-5203375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024-86913165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0431-82752768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 0451-51920503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 021-80363300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 025-83238202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 0512-67061881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 0571-85116361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 0551-62999797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 0791-8635566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 0531-88198581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 0371-65977156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 027-87641839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 0731-88856516 |
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 020-87681948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 023-67606650 |
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028-86058600 |
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 0871-64568947 |
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 0891-6848897 |
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 0991-883784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湖北)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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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汉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67号 | 027-65770752 |
2 | 襄阳受理窗口 | 湖北省襄阳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襄阳市樊城区紫贞公园路1号) | 0710-3757109 |
3 | 宜昌受理窗口 | 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城东大道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 | 0717-6340059 0717-6851455 |
4 | 黄石受理窗口 |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167号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714-6215276 |
5 | 十堰受理窗口 | 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A市民服务中心商标受理窗口 | 0719-8694338 |
6 | 荆州受理窗口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40号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0716-8523818 |
7 | 荆门受理窗口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24号 | 0724-6701276 |
8 | 鄂州受理窗口 | 湖北省鄂州市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 | 027-60858532 |
9 | 孝感受理窗口 | 湖北省孝感市市民之家二楼东一区12号窗口 | 0712-2281567 |
10 | 黄冈受理窗口 | 湖北省黄冈市路口镇永安路特1号黄冈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0713-8123216 |
11 | 咸宁受理窗口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双鹤路18号 | 0715-8126370 |
12 | 随州受理窗口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迎宾大道58号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06室 | 0722-3598958 |
13 | 恩施州受理窗口 | 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金桂大道98号恩施市民之家3楼 | 0718-8110979 |
14 | 仙桃受理窗口 | 湖北省仙桃市沔州大道特1号 | 0728-3335920 |
15 | 天门受理窗口 | 湖北省天门市陆羽大道西2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809 | 0728-5364801 |
16 | 潜江受理窗口 | 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2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28-6955761 |
17 | 神农架受理窗口 |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常青路52号 | 0719-3332057 |
18 | 武汉自贸区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二楼D区 | 027-67880156 |
19 | 襄阳自贸区受理窗口 |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无锡路高新政务服务中心 | 0710-2399250 |
20 | 宜昌自贸区受理窗口 | 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55号 | 0717-6623815 |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33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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