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企业进入市场的外在形象载体,是企业在同类商品竞争中有力的武器。商标转让是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有这样的一句话,“商标是品牌最直接的体现,品牌发展中,它是无声的推销员。”足可见商标的价值,对于企业来说,商标转让刻不容缓。那么,葡萄酒商标转让属于第几类?
通过企业好帮手商标查询商标分类百科可知葡萄酒属于以下商标类别:
33-酒
3301-含酒精饮料(不含啤酒)
330001: 薄荷酒
330002: 果酒(含酒精)
330003: 苦味酒
330004: 茴香酒(茴芹)
330005: 茴香酒
330006: 开胃酒*
330007: 烧酒
330008: 蒸馏酒精饮料
330009: 苹果酒
330010: 鸡尾酒*
330011: 柑香酒
330012: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330013: 葡萄酒
330014: 杜松子酒
330015: 酒(利口酒)
330016: 蜂蜜酒
330017: 樱桃酒
330018: 酒(饮料)
330020: 劣等酒
330021: 梨酒
330022: 日本米酒
330023: 威士忌酒
330024: 含酒精浓汁
330025: 含酒精液体
330026: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330031: 含酒精果子饮料
330031: 含水果的酒精饮料
330032: 米酒
330033: 朗姆酒
330034: 伏特加酒
C330001: 汽酒
C330002: 清酒
C330003: 青稞酒
C330004: 黄酒
C330005: 料酒
C330006: 食用酒精
注:接下来是企业好帮手的葡萄酒商标推荐:【爱威登,LOVE VUIZZON】
商标编号: 33-A783
所属类别: 33酒
专用期限: 2018-08-14 / 2028-08-13
类似群组: 3301
注册范围: 果酒(含酒精),米酒,伏特加酒,黄酒,威士忌,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白酒,鸡尾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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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
的法律规定和应对措施
近年来,商标注册人收到商标局邮寄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信件越来越多,甚至有些商标注册人由于地址变更未能积极答辩或放弃答辩权利致使其有效注册商标被撤销无效,遭受重大的品牌损失,故我所现‘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做如下说明:
一、 ‘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法律背景:商标一旦获准注册,获得在一定范围之内的垄断使用标志资源的权利。由于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业经营主体众多,企业存活时间短,知企业好帮手牌的所有人是基于制止傍的善意目的、同时为自身品牌多元化发展奠定基础的目的进行全类注册申请,同时还有众多专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以供投资转让,致使我国现有注册商标量虽已经突破三百万件,但品牌竞争力不强,实际使用中的活品牌并不太多,在商标资源日渐稀缺、申请注册难度增大的同时,大量闲置商标(有效注册但并未实际使用)和死商标(商标有效注册但注册人消亡)尸位素餐,未能物尽其用,而需要实际使用商标的人却无法申请注册,或者通过商标有偿转让获得注册商标的成本过高,故在我国文字品牌资源日渐紧缺之时,为了加快商标的流转消亡,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没有使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将该注册商标撤销掉,同时对于商标有效注册但是注册人已经消亡的死商标,也可以提出‘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程序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举证不利的,承担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任何人均可委托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附送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情况调查报告;
2、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商标注册人在两个月内提供近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资料。三年使用时间的认定以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三年;
3、商标注册人收到该‘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在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供近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如果商标注册人由于消亡或者注册地址变更等原因导致该通知未能送达,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发布,公告发布一个月后视为送达,如果商标注册人未能按期答辩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资料不足,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4、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出的‘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答辩’之后进行审查,做出裁定,任何一方不服该撤销裁定,可以在收文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撤销复审阶段再次补充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以求得商标的维持注册。
请注意: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注册人必须要办理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申请手续,将商标注册人名下的所有有效商标都办理变更地址手续,这样商标注册人能够及时收到商标局邮寄到注册地址上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争议申请’等法律文件,及时答辩维护自身权利,否则,将会在自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没有按期答辩导致自身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严重后果。
三、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哪些内容。
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内容包括:
1、 时间:要在三年期限之内;
2、 商标:必须是被撤销商标,或者其单独文字和图形部分及其变形;
3、 使用范围:必须是被撤销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之内。
4、 资料提供人:现注册人以及前商标所有人或者许可使用人;
5、 证明力:以第三方出具的证据为佳,尤其是官方或者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所出具的资料,例如产品检验报告,荣誉证书、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加工协议、销售合同发票、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发票、印刷合同发票、货运合同发票等能够同时证明以上1-4条内容的证据;
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该商标现所有人及三年内其前所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该商标注册证书以及近三年内的转让证明及转让受理通知书;
3、 该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及使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偿许可提供发票;
4、 该商标委托加工协议及发票及加工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该商标委托设计制作印刷合同及发票及设计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官方出具的该商标产品检验报告;
7、 该商标销售合同及发票及购买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该商标产品货运发货单或者提货单;
9、 各地经销商出具的门头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书面证明实际使用材料;
10、 该商标实际使用资料,如吊牌、包装盒、产品说明书、质保卡,尤其是产品合格证等能够显示出品牌和时间的使用证据资料;
11、 该商标对外做的招商广告及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
12、 该商标对外做的户外广告,以及政府广告部门审批批文;
13、 该商标参加的展销会照片,以及参展协议和发票;
14、 媒体对于该商标的有关使用过程中的报道评论和采访,包括负面报道;
15、 该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
16、 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实际使用的资料;
证据的目的是力求通过一系列商标使用资料,包括从授权许可-设计印刷-委托加工-销售运输-门头户外广告宣传-荣誉等各个商业运作阶段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该商标确实实际使用,个别证据资料的缺失并不会影响整个证据锁链的证明力。
请注意:商标注册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有证据意识,积极保留商标使用证据过程中的各种有效证据,对于确实没有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应积极开展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商标转让、投资入股等品牌运作行为,盘活自身品牌资产,一旦发现被他人提出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也可立即重新申请一个相同的新商标,断方的注册申请企图。
四、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须知:
1.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证据材料。
2.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盖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4.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合证明事实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工作单位或者职业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明人身份的文件。
6.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鉴定部门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取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提供日期。
8.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二)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洗衣、合同;
(三)书面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以上是我所对于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程序的介绍,商标注册人一旦收到商标局邮寄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应立刻与我所联系,准备使用证据资料,积极答辩,以维护自身商标注册的持续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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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采用名称 | 地址 | 对外电话 |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 010-82612006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 0471-5203375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024-86913165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0431-82752768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 0451-51920503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 021-80363300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 025-83238202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 0512-67061881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 0571-85116361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 0551-62999797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 0791-8635566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 0531-88198581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 0371-65977156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 027-87641839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 0731-88856516 |
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 020-87681948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 023-67606650 |
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028-86058600 |
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 0871-64568947 |
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 0891-6848897 |
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 0991-883785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上海)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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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浦受理窗口 | 上海市黄浦区巨鹿路139号 | 021-63846699-209 |
2 | 上海静安受理窗口 | 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509号 | 021-56657070转212 |
3 | 徐汇受理窗口 | 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969号1号楼 | 021-24092222 |
4 | 上海长宁受理窗口 |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81号 | 021-62122532 |
5 | 杨浦受理窗口 | 上海市杨浦区怀德路600号一楼2号3号窗口 | 021-25031004 |
6 | 上海金山受理窗口 | 上海市金山区亭枫公路8342号4号楼 | 021-67263050 |
7 | 上海青浦受理窗口 | 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162号1楼 | 021-33868690 |
8 | 奉贤受理窗口 | 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东方美谷18号楼三楼 | 021-67130323 |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339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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