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有位置:首页 > 商标注册 > 商标百科

「圣诞树品牌转让」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2-01-29 09:31:55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第八条申请认定浙江省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的市(地)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圣诞树品牌转让

  商标作为企业进入市场的外在形象载体,是企业在同类商品竞争中有力的武器。商标转让是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有这样的一句话,“商标是品牌最直接的体现,品牌发展中,它是无声的推销员。”足可见商标的价值,对于企业来说,品牌转让刻不容缓。那么,圣诞树品牌转让属于第几类?

  通过企业好帮手商标查询商标分类百科可知圣诞树属于以下商标类别:

  第28类主要包括玩具和游戏装置,体育设备,娱乐及创意道具,以及某些圣诞树用装饰品。

  【2810】圣诞树用的装饰品

  合成材料制圣诞树280006

  注:接下来是企业好帮手的圣诞树商标推荐:【探行客】

  商标编号: 28-A152 多类别

  所属类别: 28健身器材

  专用期限: 2016-08-21 / 2026-08-20

  类似群组: 2801,2802,2803,2804,2805,2806,2807,2809,2810,2811

  注册范围: 游戏机,玩具,棋,球及球拍专用袋,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泳圈,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

  好产品要有好商标!不要杂牌,只要品牌,选择企业好帮手,辅助您打造品牌梦。

  如需购买圣诞树商标或转让圣诞树商标,欢迎您登陆浙江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将一对一为您服务。如果您有商标这方面的需求,可以联系我们!企业好帮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是第一家登上央视的商标转让平台,拥有17年的商标转让经验,用最认真负责的态度竭诚为您服务。

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 4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总则

  条为规范浙江省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浙江省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浙江省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浙江省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浙江省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浙江省商标的保护工作。

  计划与经济、科学技术、国有资产、监督、商检、物价、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浙江省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浙江省商标。对在创立浙江省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申请认定浙江省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有同类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权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第七条浙江省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认定浙江省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的市(地)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地)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浙江省商标法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人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对市(地)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复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浙江省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浙江省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交由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浙江商标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计划与经济、科学技术、国有资产、技术监督、商检、物价、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及有关专家组成。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按单数确定。

  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浙江省商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论证,根据浙江省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浙江省商标资格进行评审表决。

  第十三条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有浙江省商标资格,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三公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和评审的具体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坶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有浙江省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并公告。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三)违反评审程序的。

  第十六条浙江省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浙江省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商标法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推荐、评审和认定浙江省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或者收受物品。评审费、公告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浙江省商标自公告之一日起,他人以浙江省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 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浙江省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

  (二)浙江省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古迹等名称的;

  (三)浙江省商标法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商标法公告前,他人已经以浙江省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浙江省商标法所有人可以在其浙江省商标公告之日起两年内请求省工商行政区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予以撤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他人以浙江省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璜使用的,浙江省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他人以商标相同或者近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的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浙江省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浙江省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的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商标’的字样、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浙江’字词。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浙江省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浙江省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浙江省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其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并报商标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浙江省商标的,该商标的浙江省商标资格,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质量,维护浙江省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浙江省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浙江省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浙江省商标的资格未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延续或者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浙江省商标指商品已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

  (四)浙江省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浙江省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浙江省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规定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损害浙江省商标所有人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字样、标志无法消除的,除没收违反所得和处以罚款外,没收或者责令销毁有关物品。

  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浙江省商标推荐、评审、认定和保护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浙江省商标,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785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广东)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深圳受理窗口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11-14窗口 0755-88127758
2 佛山受理窗口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2号楼B4栋1楼 0757-82212330
3 东莞受理窗口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一区D34号窗 0769-26986685
4 中山受理窗口 广东省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博览中心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14、B15窗口 0760-88163186
5 江门受理窗口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 0750-3168306
6 肇庆受理窗口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G04号窗口 0758-2786562
7 广州南沙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凯翔路3号市场监管服务大楼1楼105 020-84985298
8 深圳前海受理窗口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9号e站通服务中心大厅 0755-36668671
9 珠海横琴受理窗口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综合服务中心 0756-8813991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3393人。

  • 上一篇:「葡萄酒商标转让」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的法律规定和应对措施
  • 下一篇:「眼镜商标转让」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 相关文章

    • 北京代办公司注册的头像
      北京代办公司注册

      注册时间:18-12-31

    • 企业好帮手的头像
      企业好帮手

      注册时间:19-01-27

    • 企业ISO认证的头像
      企业ISO认证

      注册时间:20-12-22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