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企业进入市场的外在形象载体,是企业在同类商品竞争中有力的武器。商标转让是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有这样的一句话,“商标是品牌最直接的体现,品牌发展中,它是无声的推销员。”足可见商标的价值,对于企业来说,商标转让刻不容缓。那么,眼镜商标转让属于第几类?
通过企业好帮手商标查询商标分类百科可知眼镜属于以下商标类别:
眼镜链090115 夹鼻眼镜链090115 擦眼镜布090156 夹鼻眼镜挂绳090156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090159夹鼻眼镜盒090248,眼镜盒090248 眼镜(光学)090331 眼镜玻璃090334 眼镜框090359
太阳镜090648眼镜架090364 夹鼻眼镜架090364 眼镜090397 夹鼻眼镜090397
隐形眼镜090554带盒的隐形眼镜090555 隐形眼镜盒090555 眼镜盒090567
注:接下来是企业好帮手的眼镜商标推荐:【Daisy&Gloria】
商标编号: 9-A013 多类别
所属类别: 09电子电器
专用期限: 2012-11-21 / 2022-11-20
类似群组: 0901,0907,0908,0909,0912,0921,0922
注册范围: 计算机,手提无线电话机,扬声器音箱,照相机(摄影),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眼镜盒,眼镜框,眼镜,电池
如需购买眼镜商标或转让眼镜商标,欢迎您登陆浙江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将一对一为您服务。如果您有商标这方面的需求,可以联系我们!企业好帮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是第一家登上央视的商标转让平台,拥有17年的商标转让经验,用最认真负责的态度竭诚为您服务。
章 总则
条 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浙江省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商标的申请、初审、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公布本年度认定省商标公告。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zjaic.gov.cn)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商标申报辅导报名表》。
第四条 省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全省申报商标的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省商标认定条件的,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表一式四份),向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基本情况: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确认)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
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的其他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省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情况;
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3、严格执行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审查基本合格、拟上报的单位,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作出初审决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局行文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附汇总名单及装订成册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对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浙江省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表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申请延续确认省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一届认定有效期满三年),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并向辖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汇总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 评审
第十条 评审委办公室对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和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并委托省消费者协会开展社会公众调查。公众调查结果和征询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浙江省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因商标侵权及申请等特殊情况,需要认定省商标的申请人,可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审核,并书面征求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认定并发布公告。
第五章 认定公告
第十三条 经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审核具有浙江省商标资格和延续确认的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文公布。 浙江省商标认定和延续确认公告,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
序号 | 拟采用名称 | 地址 | 对外电话 |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 010-82612006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 0471-5203375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024-86913165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0431-82752768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 0451-51920503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 021-80363300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 025-83238202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 0512-67061881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 0571-85116361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 0551-62999797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 0791-8635566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 0531-88198581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 0371-65977156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 027-87641839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 0731-88856516 |
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 020-87681948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 023-67606650 |
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028-86058600 |
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 0871-64568947 |
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 0891-6848897 |
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 0991-883785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山西)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
1 | 太原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D41号 | 0351-7230170 |
2 | 大同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大同市政务大厅三楼 | 0352-7982028 |
3 | 晋中受理窗口 | 山西省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大厅 | 0354-3969757 |
4 | 长治受理窗口 | 山西省长治市政务大厅二楼D15 | 0355-2052168 |
5 | 运城受理窗口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24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0359-2059206 |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3394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