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的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附件查询新式发票专用章的样式。
因此,不带税号的发票专用章即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一、从公章管理的角度讲,办理公章是有严格的程序的,印章上都有防伪标识。如果没有,应是私刻的。这种私刻行为是违法的。
二、即使公章是私刻的,在民事行为中,只要加盖该公章的一方认可,或者对方有证据证实是加盖公章单位实施的行为,则加盖该公章的民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盖了财务专用章就没影响,如果两个都没盖就是无效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局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企业收到的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所有发票都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一样。如果未盖章需退回开票单位补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发票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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