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有位置:首页 > 税务代办 > 发票

财政票据怎样作废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2-08 09:34:40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核销财政票据

  单位提交票据核销资料→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审批→同意办理核销的,在《财政票据核销表》及票据封面盖章,予以核销;对票据使用存在问题的,在《财政票据核销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栏加具纠正意见后办理核销手续;

  对涉及应税事项错开财政票据的,单位应收回错开票据作作废处理后办理核销手续→《财政票据核销表》一份由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留存,另一份交单位留存→票据存根交回单位按规定保存,电子票据作废核销的各联交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按规定报销毁。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销毁财政票据

  单位提交票据销毁资料→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审核→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审批→同意办理销毁的,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开具销毁证明给申报部门(单位)并组织单位进行票据销毁和监销。

  办理期限:经省财政厅批复后2个工作日

  • 上一篇:财政电子票据开票作废
  • 下一篇:作废财政票据遗失
  • 相关文章

    • 北京代办公司注册的头像
      北京代办公司注册

      注册时间:18-12-31

    • 企业好帮手的头像
      企业好帮手

      注册时间:19-01-27

    • 企业ISO认证的头像
      企业ISO认证

      注册时间:20-12-22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