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也可以先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省国税补充意见: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国税征[2007]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定额户应当提请主管国税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一)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20%的;
(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已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的;
(三)定额执行期内核定定额的主要因素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定额的;
(四)定期定额户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或发生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需要调整定额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定额的其他情形。”
需要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一、个体户纳税起征点:个体户一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月收入核定30000元以下的,免征税款,不需要申报。
二、个体户报税的具体方法:定期定额户实行业主自报、税务核实、电脑定税的程序,一般根据业主营业面积、人数、租金、路段等做为定税依据。
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扩展资料
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
在表面上,定期定额征收与核定征收方式相似,不过仔细看来,二者有着根本区别。
1、核定的范围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2、核定的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定期定额核定是在纳税申报之前,是一种预先的核定,一种事先的推定,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也可以说是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有关纳税人须根据这个标准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申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