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己繁育苗木销售属于自产农林产品,免征增值税,前提是你办理税务登记并准确核算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指标,并依法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
3.企业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但是增加了一项是购买的苗木经过二次种植和培育后,仍可按照自产农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备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为: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自产林木销售部分,符合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2)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3)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种植苗木、销售,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明确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因此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种植苗木、销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税字(2001)113号文件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苗免征增值税。对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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