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两规定其实并不矛盾,分析如下:
第一条是说合同已执行,而且未签补充条款增加金额,或修改金额条款的情况不用补贴花,如原合同为5万元且已贴花,但实际发生6万元,合同并未作修改或签订补充条款修改合同金额。结果是:不需要对增加的1万元补贴花。
第二条是说,如果修改了条款增加了金额,如原来合同总价款是5万元并已贴花,现修改合同总金额为6万元。结果是:增加的1万元要补贴花。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
⑨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
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2)《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签订的合同价虽为暂定价,但属合同所载金额,应在合同签订时按这个暂定价贴花。最终结算价高于暂定价的,不再补贴印花;低于暂定价多贴花的,也不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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