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缴税款可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应向国税机关填报《退税(抵缴)申请审批确认书》,经国税机关核实、批准后,属于自收税款的小额退税,即予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属于要通过国库办理的退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填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2、少缴或未缴税款需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在追征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
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因此,上述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提供已经交税的税单,已申报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退税的申请表就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申请退企业所得税需要带以下资料:
(1)《税务局退税申请书》一式四份,右上角盖条码章。 (2)《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第一、六联)和复印件各一份。
(3)年终汇算清缴(反映退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附表)复印件一份。
(4)如果有财产损失以及其它需要审批的事项,企业需附送税务机关的《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或相关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5)如果有弥补亏损和其它纳税调整项目的,企业需附送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亏损年度)或税务稽查部门出具的《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已缴纳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份。
扩展资料: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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