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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掺制的乙醇汽油对外销售是否缴纳消费税?同时生产销售两种汽油如何缴纳消费税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3-30 14:47:5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2号)规定, 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主要针对过渡消费对人、自然有害;高能耗;不可再生资源;奢侈品征税,可以理解为一种带有选择性甚至是惩罚性的目的。追根究底,税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一种意图,没有所谓的为什么。就甲醇和乙醇区别对待问题,应该就是要促进乙醇汽油的使用,于是给予了一定的优惠。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2号)规定, 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1.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2.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因此,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

一、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其中: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2006年4月1日新开征的。

  注意征收环节是在生产环节,在成品油零售环节是不征消费税的。

  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分别为:

  (1)汽油单位税额:含铅0.28元/升,无铅0.20元/升;

  (2)柴油单位税额:0.1元/升;

  (3)石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4)溶剂油单位税额:0.2元/升;

  (5)润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6)燃料油单位税额:0.1元/升;

  (7)航空煤油单位税额:0.1元/升。

二、关于减税免税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1吨=1385升;

  (2)溶剂油1吨=1282升;

  (3)润滑油1吨=1126升;

  (4)燃料油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6)汽油1吨=1388升;

  (6)柴油1吨=1176升。

扩展资料:

  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是对特定货物与劳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就其本质而言,是特种货物与劳务税,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费)环节征收的税。消费税之“消费”,不是零售环节购买货物或劳务之“消费”。” ----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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