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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2-08 21:45:22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甲类卷烟在零售环节无须缴纳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卷烟只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税率如下:

  (1)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11%加0.005元/支

甲类卷烟在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关于卷烟的消费税纳税环节有两个,一个是在生产销售环节,即为出厂销售时,此环节分甲类与乙类分别从价税率为56%和36%,同时还有从量征收的;

  另一个环节是在批发环节,这一环节不分甲乙类,都是征5%的从价消费税,这一道是加征的,这一道注意的是,如果是批发商销售给批发商是不征的,只有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时才计征的。除过这两个环节外,卷烟的再没有计征消费税的环节了。所以零售销售300,不计算消费税。

  卷烟 使用 复合计征办法缴纳消费税卷烟应纳消费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卷烟每箱50000支= 250条烟(每条200支)应交卷烟消费税 = 85×250×5×56% + 150×5 = 59500 + 750 = 60250元

扩展资料:

卷烟消费税特殊情况: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5、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 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 元计算征税:① 白包卷烟;② 手工卷烟;③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一致。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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