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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2-08 21:47:12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实就是上年度所得税清算的一个过程。每年5月31日前需向税务机关提交。有一个专门汇算表格,根据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把该调整增加的增加,该减少的减少。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扩展资料: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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