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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上年的亏损怎么做账务处理:利息和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弥补今年和去年的亏损额?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3-30 22:50:33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新《企业所得税法》,投资收益为应税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故你只要区分该投资收益是不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如一级市场国债利息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并视其是否应减除。

  企业去年亏损,今年体现为盈利,但扣除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和免税的投资收益后,仍为亏损。请问,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国债利息和投资收益是否需弥补今年和去年的亏损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以前年度亏损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用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额,可以按照规定往后转移。

  因此,对国债利息和符合条件的免税投资收益,不可弥补今年和去年的亏损额。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或亏损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科目。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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