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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应如何确定?劳务派遣企业营业额的确定?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3-30 20:54:18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在对劳务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上,我国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本一致。在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应按完成合同法(Completed Contract Method)或完工百分比法(Percentage of Completion Method)计量,具体选用哪个方法

  收入的确认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劳务收入的确认。另外,还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费以及股利等。

  收入的确认还包括收入入账的时间。 收入的确认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计量。

  定时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记入账册,比如商品销售(或长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还是在售后确认收入;

  计量则指以什么金额登记,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劳务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还是按完成合同法。

  在对劳务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上,我国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本一致。在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应按完成合同法(Completed Contract Method)或完工百分比法(Percentage of Completion Method)计量,具体选用哪个方法,取决于何者能较为准确地将所确认的收入与完成的工作量联系在一起,也即遵循相关性原则。我国的具体规定是:如果提供劳务的期间跨越一个以上会计期间,并且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则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4个条件为:

  ①合同总收入与总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②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收回;

  ③劳务的完成程序能够可靠地确定;

  ④已经完成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则应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有些国家由于更倾向于“稳健原则”,所以主张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均采用完成合同法,日本就属于这一类。

  在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收入的确认上只有可计量性或账款的可回收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时,才应予以确认。在确认标准上,两者无多大差异:

  (1)利息。根据放款的本金和应用利率等因素,按时间比例确认;

  (2)使用费。根据协议的相关条款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3)股利(不按权益法核算的)。在股东领取股利的权利确立时予以确认。

  最后,在收入金额的计量上,许多国家通常以交易中产生的已收或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即根据收入总额扣除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以后的金额确定。如果确定收入时上述折扣等是未知的,应在期末进行估计,并将估计数从当期收入中扣除。我国则倾向于按收入的总金额确定收入金额,不扣除现金折扣等项目。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

  某公司请劳务公司安排工程施工人员,并由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工资。该公司把人员工资连同给劳务公司的劳务报酬,一起打入劳务公司的账户。请问,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应如何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100,000元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95,000元后的余额5,000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如何确定主营业务收入:

  1、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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