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的时候,应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
企业对外代销产品,期限超过180天并且没有代销合同。请问,这是否属于代销业务,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代销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代销协议,未签订代销协议应按照正常销售行为进行涉税处理,包括代销产品的退回等。此外,在确定为代销关系的前提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不管是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企业销售他人交付代销的货物,均视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企业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的情况下,应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与受托方是否将货物销售无关。如有委托方将委托代销商品退回的情况,则应根据情况视同退货处理。
代销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代销协议,未签订代销协议应按照正常销售行为进行涉税处理,包括代销产品的退回等。
此外,在确定为代销关系的前提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不管是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企业销售他人交付代销的货物,均视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企业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的情况下,应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与受托方是否将货物销售无关。如有委托方将委托代销商品退回的情况,则应根据情况视同退货处理。
买断方式: (1)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有代销协议,且协议规定受托方无论是否把商品卖出,都不得退回,那么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委托方确认收入,受托方所售商品与委托方无关,所以委托方不确认资产。
买断方式:(2)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有代销协议,且协议规定受托方没有卖出的商品可以退回委托方,那么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前,该商品仍然是委托方的资产,收到代销清单后,该商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在确认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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